仙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2026年第4号)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2026-03-05 00:00:00

当事人:甘肃恒链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96768007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盐场路684号1层101室 口 你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参与了“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及防控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鼎誉公招(货物)2025-02 5〕,涉及金额180万元。本机关在该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产品资料,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生产厂家的回复、你单位的情况 说明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2025〕229号)并送达你公司,告 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等。 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9000元(1800000×5%=900 0).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省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 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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