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6号,即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投诉
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分值设置/量化指标/生产厂家授权
案例要点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主
要考察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得设置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T中心委托代理机构D公司就“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0月9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1月1日,代理机构D公司
发布中标公告,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1月6日,供应商X公司提出质疑;11月12日,代理机构D公
司答复质疑。
11月22日,X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C公司所投进口产品“便携式负压按
摩震动康复理疗仪”没有获得授权,属于非正规渠道产品,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T中心、代理机构D公司称:便携式负压按摩震动康复理疗仪是一种通用性较
强的康复理疗设备,招标文件未要求必须提供该产品的厂家授权。评标委员会认为,C公司
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余6项产品的授权书,未提供“便携式负压按摩震动康复理疗仪”产品授
权书不影响得分。
C公司称: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每个投标产品都要提供厂家授权。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制造商为其出具了《供货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经查,招标文件共设置40项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部分”显示,“产品的技
术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45分)”的评审细则为“正偏离5分;一个正偏离加1分,最
高得5分。完全响应无偏离40分;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40个及以上负偏离得0分”。“投标产品授权情
况(5分)”的评审细则为“供应商每提供1项产品授权得1分,提供5项及以上产品授
权得5分”。“招标产品清单和技术要求部分”显示,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负压按摩震动康复理疗仪、脉
冲按摩深层能量系统等5项产品允许进口。
C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其提供了脉冲按摩深层能量系统等6项产品的制造商授权书。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
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T中心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T中心、代理机构D公司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授权即可得分,未限制必须提供“便携式负压按
摩震动康复理疗仪”的产品授权。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6项产品的授权,评标委员会已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C公司的投标文件予以评分。同时,C公司在中标后获得了产品制造商出具的
《供货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投诉人X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
财政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采用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
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
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
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
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其他应注意事项
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对于市场上供货充足
的通用型非进口产品
不得要求供应商出具生产厂商授权书
防止生产厂商通过控制产品的货源和价格垄断政府采购市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财政部发布指导性案例36号,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2024-0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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