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3号 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投诉案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18 00:00:00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3号,即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投诉案。具 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采购方式/单一来源公示/质疑投诉范围 案例要点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应当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一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就“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10月18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本项目公示公告,公示期 为10月18日至24日;10月23日,供应商C公司提出异议;10月28日,采购人A单位组织补充论证, 专家认为异议不成立;11月1日,代理机构B公司答复异议。 11月20日,C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请求财政部门依法终止本项目使用单一来源 方式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采购人A单位称:多地均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指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先例。鉴于 本项目的公益性、基础性、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其实际需求,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受 理本项目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本项目尚处于单一来源审批前公示期内,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根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书面意见反馈 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本案中,C公司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的异议,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不符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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