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YG2025-HW7708-ZFCG335
二、项目名称:金东区道路指示牌制作、安装及数字路牌应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1:金华市金东区民政局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1379 号
被投诉人2: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 1626 号
相关供应商: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东塘路 505-561 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对金东区道路指示牌制作、安装及数字路牌应用采购项目(编号:YG2025-HW7708-ZFC G335,以下简称“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 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 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制造商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9人,营业收入为3062.55万元,资产总额为9055.2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发函,温州市龙港市经济发展局认定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温州澳南实业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和废除中标公司”,本机关不予支持。
此外,投诉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性审查。属于未参与资格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资格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资格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资格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提起投诉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综上,投诉人对金东区道路指示牌制作、安装及数字路牌应用采购项目(编号:YG2025-HW7708-ZFCG335,以下简称“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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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88) w.pdf (860.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