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诸政采2025-06-12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卫健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康诺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3-210室
被投诉人1: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诸暨市高湖路45号
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北602室
相关供应商:江苏迅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丹阳市开发区百胜路1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康诺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卫健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诸政采2025-06-12,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且制造商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即可在报价评审环节享受10%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相关供应商江苏迅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出了相应声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据此在报价评审环节给予其享受10%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货物制造商为普美康(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普美康(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由江苏迅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江苏迅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丹阳市经济发展局认定,该企业为小型工业企业。因此,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关制造商普美康(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声明内容与相关部门的认定相符。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2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一、总则3.3.3”规定,以“声明的货物制造商普美康(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工业行业属于小型企业,且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等内容为依据,对江苏讯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政策进行了实质性答复,答复依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条规定。对于质疑答复函中将“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内容粘贴错误的问题,该问题并未对质疑答复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诸暨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