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51号
二、项目名称:嘉兴技师学院2025-2026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1:嘉兴技师学院
地址:嘉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博路793号
被投诉人2: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广场路350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嘉兴技师学院2025-2026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5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受理。经审查: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230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5年7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经更正后于8月13日9:30开标,共有浙江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至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15家供应商投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无效响应供应商为3家,其中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由于未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特定资格证书,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无效,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质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浙江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至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90.22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8月13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本案中,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故本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关于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本机关已经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同时函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1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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