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公安局:
本机关在处理你单位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一、存在问题
2024年9月11日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了《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海宁市看守所监舍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海发改〔2024〕193号),项目总投资541.93万元,要求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施工实行公开招标”。2024年9月10日海宁市公安局委托海宁永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海宁市看守所监舍改造项目采购公告,项目建筑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建安投资(预算)约390万元。2024年9月2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据查实,本项目监舍改造为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修缮;且项目最终确定预算金额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4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请于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海宁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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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海财采监〔2025〕7号).pdf (103.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