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0625-25217516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院区配电维保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7-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俞章路88号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住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康信路597号4幢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院区配电维保服务项目(编号:0625-2521751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26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存在影响服务质量及合同履约的情形,且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违反法定评审程序。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A(配电系统维保等)为268230元,仅为最高限价(940000元)的28.5%;投标报价B(发电机组维保)为220220元,为最高限价(310000元)的71%,显著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及行业成本水平(含人工、设备、辅材等)。采购文件第四章明确要求服务期内需派驻1名专业工程师24小时值守、每年开展预防性试验2次等高频服务,如此低的报价难以覆盖成本,必然会存在缩减人员配置、降低材料标准等影响服务质量的情形。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按无效处理。但在评审过程中,即便投诉人指出该情况,评标委员会所谓的“询标”及中标供应商的回复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该报价明显偏离成本,仅一句“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无法改变其难以覆盖成本进而影响服务质量和履约的本质,评标委员会却认定其报价符合性审查通过,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违反评审程序。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具有特定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供应能力,每提供一个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即需提供8份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才能得此项满分。本项目2025年7月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明确,邵逸夫医院四大院区选用的主要是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等四大厂家生产的高低压配电柜跟断路器,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投标人需提供这四个厂家开具的证明材料(ABB、施耐德、西门子三大品牌提供了高压柜,低压柜及断路器,伊顿提供了高压柜跟高压断路器)。经投诉人通过官方渠道了解,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等品牌的断路器及柜体配件类产品的厂家并未对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授权,且明确回复未经厂家签字盖章的授权书不被认可,不允许转授权,被授权单位不允许再次授权给第三方,且转授权是不具备法律效应。但中标(成交)公告公示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该项得分为满分4分。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答复中称其提供了9个售后服务证明且均有原件复核,未明确授权书授权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医院实际需求一致,结合投诉人从官方渠道了解到的信息,足以证明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或从第三方取得的授权书(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需要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而不是第三方授权),或授权内容与使用方实际需求不一致,以谋取中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诉请求:1.请监管单位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暂停合同签订及履约等相关活动。2.请监管单位取消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依法裁定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报价无效。3.请监管单位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请监管单位对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环节存在的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答复责令整改。投诉人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和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针对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组织了询标。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报价澄清回复函”和“报价情况说明”(详见附件4),对成本优势、技术实力与服务保障进行了说明,并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询标回复并表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按合同要求执行的承诺,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的报价有效,报价符合性审查通过。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部分序号7要求: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每提供一个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该项招标要求为: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能够提供原厂配件,满足实施中的供货稳定、以及配件兼容的需求;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未限制其他能证明维修配件供应能力的材料。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9个售后服务证明,且均提供原件进行复核,未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售后服务证明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证明材料部分见附件5)。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评审报告、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售后服务证明原件扫描件及投标文件证明材料、澄清通知以及回复、评审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我公司的报价为合理报价。基于我公司的服务及管理能力,不存在影响服务质量及合同履约的情形。我公司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履约。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我公司提供9个售后服务证明原件,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形。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包括 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为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售后服务证明,我公司具有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5217516),2025年6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7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10日14:00开标,共有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7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存在影响服务质量及合同履约的情形,违反法定评审程序。事实依据:根据中标(成交)公告公示的《报价开标记录表》显示,中标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报价情况如下:投标报价A(配电系统维保等):268230元,仅为最高限价(940000元)的28.5%,显著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投标报价B(发电机组维保):220220元,为最高限价(310000元)的71%,亦显著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该报价明显偏离行业成本水平(含人工、设备、辅材等),且采购文件第四章明确要求服务期内需派驻1名专业工程师24小时值守、每年开展预防性试验2次等高频服务,如此低报价难以覆盖成本,影响本项目服务质量,存在缩减人员配置、降低材料标准等情形,无法给采购人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图略)。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报价,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按无效处理,但评审过程未就该低价合理性进行核查,直接认可其有效性。根据评标记录显示,评审委员会未要求该供应商就低价提交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未履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查义务,违反评审程序,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关于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维修配件显示“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每提供一个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即供需提供8份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才能得此项满分。本项目于2025年7月8号发布了更正公告,公告内容明确了邵逸夫医院四大院区选用的主要是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等四大厂家生产的高低压配电柜及断路器,其中分别是(低压柜型:ABB MNS2.0,施耐德BLOKSET,西门子SIVACON8PT,高压柜:伊顿ET1,),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本次投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提供ABB,西门子、施耐德、伊顿四个厂家开具的证明材料方能满足评审要求。经我公司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目前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等品牌的断路器及柜体配件类产品的厂家并未对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授权,明确回复未经厂家签字盖章的授权书授权单位都是不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我公司正规渠道获得的施耐德BLOKSET的授权书明确载明授权书内容未经厂家同意不得影印,涂改,转让授权,如有发现,厂家有权利撤销授权。(附施耐德BLOKSET的授权书)。本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示的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该项得分为满分4分。中标供应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未盖章或虚构授权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二)、第七十七 (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3.《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一)、(二)、三。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A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针对上述事项,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询标,浙江朗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报价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报价虽然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询标回复内容可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不属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报价符合性审查通过。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未仅限为授权。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9个售后服务证明,且均提供原件进行复核。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6月19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6 | 投标报价 | 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3.投标报价分三部分内容:(1)投标报价A(配电系统维保、预防性试验及维护费):本项报价指完成“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附件:主要工作内容清单”中“1、高/低压配电系统维保项目”和“2.预防性试验及维护项目”的全部费用的价格,包含服务期内的人工费、辅材辅料费、装备费、各类税金、利润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该项内容总价包干。发电机维修人工费以及应急抢修费包含在本项报价中。(2)投标报价B(发电机组维保费):按照“第四章招标内容及需求”“附件:主要工作内容清单”中“3、发电机组维保项目”进行报价,填报各项配件以及服务的单价,并按照暂定数量汇总成的总报价仅作为本项价格分计算的基数。服务期内单价固定不变,数量按实结算。本项结算金额上限为投标报价B的中标价。(3)投标报价C(配件费报价折扣率):以“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附件:主要工作内容清单”中“4、配件费单价表”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填报统一折扣率。数量按实结算,单价按照优惠后折扣率进行结算。配件费结算金额上限为15万元。结算价=暂定单价×折扣率。 |
27 | 其他 | 1.投标人如需在开标现场完成传输、解密等事宜,请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保障解密成功。2.根据浙财采监(2025)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的规定,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中标后,中标人对响应文件中涉及到客观分评审内容的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公开官网查询网址进行整理,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代理机构进行复核。若存在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由于供应商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的,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四、招标文件(6月19日)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三、符合性审查 2.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4)不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错误原则修正后的报价的;(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五、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部分(8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客观分/主观分属性 | 评审内容 | 分值(分) |
7 | 客观分 | 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每提供一个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 | 4 |
五、招标文件(6月19日)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三、项目需求内容5、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设备维修和保养期间,供应商至少派驻1名专业工程师24小时现场值守,应对处理突发情况,直至设备修复后正常运行。四、电力监控系统要求 要求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电力监控系统软件操作、维修能力,现场使用的电力监控系统如下:1.施耐德power operation电力监控系统,投标文件中提供厂家的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2.北京爱博精电AcuSys电力监控系统,投标文件中提供厂家的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3.珠海派诺科技PiEMS能源管理系统,投标文件中提供厂家的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
六、更正公告(7月8日)二、更正信息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答疑问题的回复 | / | 详见附件 |
附件:根据投标人针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院区配电维保服务项目的答疑,回复如下: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五、评审内容及标准,序号7: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请问贵院用的柜体具体是什么型号?请明确。回复: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在用柜体型号如下:
院区 | 柜体型号 |
庆春院区 | |
伊顿 | 高压柜(伊顿E.T.NET1) |
环网柜(RVACH) | |
施耐德 | 配电柜(施耐德schneiderblokset) |
ABB | 配电柜(ABBMNS2.0) |
配电柜(ABBMNS) | |
环网柜(Uniswitch) | |
环网柜(SAFEPLUS) | |
西门子 | 配电柜(西门子SIVACONsiemenstechnology) |
钱塘院区 | |
配电柜(西门子) | |
高压柜西门子 | |
电容柜中深 | |
电容柜艾临科 | |
环网柜(西门子) | |
大运河院区 | |
高配 | 施耐德PIX |
低配 | MNS(北京前门) |
滤波 | HYAPF-400-200A/4L(恒一电气) |
电容 | GGJ(北京前门) |
联络 | MNS(北京前门) |
变压器 | SCB13(南京大全) |
绍兴院区 | |
高压中置柜 | 施耐德PIX |
高压环网柜 | 施耐德FBX-E |
低压柜 | 施耐德blokset-nsx |
电容柜 | 施耐德blokset-pck960s |
七、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就评审条款“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每提供一个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提供了9份售后服务证明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前述9份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的原件,本机关予以核对。
八、评审报告显示: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A(配电系统维保、预防性试验及维护费)(总价,元):268230元,投标报价B(发电机组维保费)(总价,元):220220元,投标报价C(配件费报价折扣率)(单价,%):90%,商务技术得分67.8分,价格得分18.39分,最终得分86.19分,排序第一;......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院区配电维保服务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贵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请证明报价的合理性,该报价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2025年07月10日17时24分前在线递交。
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澄清回复函》显示:1.我方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2.本公司人工成本可控,机械设备为本公司自有,项目有合理利润空间;3.根据此项目4个院区所有工程量,结合我单位往年庆春院区合同履行价格,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管理费等,此项目有合理利润空间。二、报价情况说明(一)成本优势1.我司位于杭州,属于本地化公司,路途成本相对较少。2.我方具备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熟悉工作流程,避免不熟悉工作流程带来不必要的支出。3.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成本可控 本公司人工成本可控,机械设备为本公司自有,项目有合理利润空间。(二)技术实力与服务保障 1.我方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维保服务。2.我方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3.我方拥有着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迅速响应并解决维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原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院区配电维保服务项目的评审情况说明》显示:1.关于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评审说明:针对上述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组织了询标。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报价澄清回复函”和“报价情况说明”,对成本优势、技术实力与服务保障进行了说明,并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执行。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询标回复并表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按合同要求执行的承诺,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的报价有效,报价符合性审查通过。2、关于商务、技术部分评分序号7的评审说明: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部分序号7要求: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每提供一个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招标要求为: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能够提供原厂配件,满足实施中的供货稳定、以及配件兼容的需求: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未限制其他能证明维修配件供应能力的材料。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9份“售后服务证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9份“售后服务证明”能证明该供应商具有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所以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得分为4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A(配电系统维保、预防性试验及维护费)2682030元、投标报价B(发电机组维保费)220220元、投标报价C(配件费报价折扣率)90%。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投诉人主张“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存在影响服务质量及合同履约的情形,且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违反法定评审程序”。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报价评审情况作了解释说明,阐述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报价有效。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服务质量和标准绝不降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履约”。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是否影响服务质量及合同履约,也未有异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存在影响服务质量及合同履约的情形”,且评标委员会对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评审程序以及认定其投标有效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为配电维保服务项目,评审条款“投标人具有维修配件(包括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的断路器类、柜体配件类的)的供应能力:每提供一个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了9份售后服务证明,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环节,投诉人以“本次投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提供ABB,西门子、施耐德、伊顿四个厂家开具的证明材料方能满足评审要求”“经我公司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目前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等品牌的断路器及柜体配件类产品的厂家并未对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授权”为由,主张“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答复“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未仅限为授权”“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9个售后服务证明,且均提供原件进行复核”,并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环节,投诉人对其主张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维修配件厂家的合作协议或授权经营证书或售后服务证明,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生产厂家的授权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上述评审条款的评审情况作了解释说明,再次确认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9份售后服务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9份售后服务证明材料存在伪造、变造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浙江朗坤电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四院区配电维保服务项目(编号:0625-25217516)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