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ZX-ZJGS202505G
二、项目名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学生宿舍家具等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7-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
住所: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乐业路9-1号
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宁波市机场路1988号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7号1号楼裙楼1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钢导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大通桥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学生宿舍家具等采购项目(编号:ZJZX-ZJGS202505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超期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诉称:投诉事项 1:我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与采购人确认同意将质疑函邮寄给采购人,于2025年6月26日致电给采购人快递签收,采购人于2025年6月27日签收。我公司等到最后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事实依据:顺丰快递号 SF1555975539141(图略)快递确认签收联系人依据:(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三条,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未回复将破坏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程序正义,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投诉请求: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请求此项目作废标处理,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第三十六条(二)和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追究行政处分处罚并予通报,有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科学的原则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投诉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提供了质疑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我单位于2025年6月25日收到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的质疑函,经我单位认真研究,于2025年6月30日做出最终答复(质疑有效期内),于当日中午通过EMS邮寄出,并通过EMS快递查询得知,“****已收取快件,显示邮件快件离开宁波市海曙古林镇古林揽投部,正在发往宁波市空港包件车间”。后未接到质疑人电话和EMS退件等有关反馈电话,默认质疑答复函已送至质疑人(质疑函、答复函内容及邮寄信息详见附件)。2025年7月14日我单位接到代理公司反馈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未收到质疑答复函,我单位第一时间向海曙区古林镇EMS快递站询问邮件情况,快递站查询后回复因中转部门耽搁导致未能及时送达,重新安排人送件,该邮件已于2025年7月16日被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签收。期间我单位和邮局有关工作人员都向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说明了情况,2025年7月17日下午,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来电表明,答复函已收取。关于该邮件未能及时送达情况,现提供快递公司盖印的情况说明(见附件),表明质疑答复函我单位已于2025年6月30日寄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截止2025年7月10日未收到质疑答复函的原因及责任在快递公司,非我单位原因导致质疑人未能及时收到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邮件未及时送达《情况说明》、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答复函邮寄信息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于2025年6月25日收到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的质疑函,我单位联合采购人认真研究,于2025年6月30日做出最终答复(质疑有效期内)。于当日中午通过EMS邮寄出,并通过EMS快递查询得知:“****已收取快件,显示邮件快件离开宁波市海曙古林镇古林揽投部,正在发往宁波市空港包件车间”。后未接到质疑人电话和EMS退件等有关反馈电话,默认质疑答复函已送至质疑人(质疑函、答复函内容及邮寄信息详见附件)。2025年7月14日我公司接到贵处关于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未收到质疑答复函,我公司立即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第一时间向海曙区古林镇EMS快递站询问邮件情况,快递站查询后回复因中转部门耽搁导致未能及时送达,重新安排人送件,该邮件已于2025年7月16日被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签收。期间采购人和邮局有关工作人员都向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说明了情况,2025年7月17日下午,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来电表明,答复函已收取。关于该邮件未能及时送达情况,快递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见附件),表明质疑答复函采购人已于2025年6月30日寄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截止2025年7月10日未收到质疑答复函的原因及责任在快递公司,非采购人和我公司原因导致质疑人未能及时收到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邮件未及时送达《情况说明》、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答复函邮寄信息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钢导实业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已收到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补正后的关于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学生宿舍家具等采购项目(编号:ZJZX-ZJGS202505G)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材料,关于此次投诉,我公司做出以下说明:我公司未参与任何串标、控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关于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认为招标参数是为我公司量身定制的说法,我公司坚决不认同,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非常普遍,多所学校采购学生公寓家具时均出现过相似招标产品技术参数,这在市面上比较常见,并且各项部件参数均为大于某个数值的范围值,仅提供了确保产品质量的最小值,投标人可自行选择任意符合要求的产品制作,不存在指定某一特定产品的情况,由于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比较常见,多数有经验的家具生产厂商均可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完全不存在为某一特定厂家量身定制的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ZX-ZJGS202505G),2025年6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1日9:00开标,共有浙江钢导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7月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钢导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7月7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出具(落款日期为6月24日)的《质疑函》显示,共有关于采购文件的7个质疑事项。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出的(落款时间为6月30日)的《关于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质疑内容的答复函》显示,对7个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质疑不成立。
三、投诉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质疑材料)快递(运单号:SF1555975539141)“路由详情”显示:“已揽收 2025-06-24 15:17”“已签收 2025-06-27 06:18 您的快件已派送至本人,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曹某某,电话:159XXX】”。
四、经本机关查询****速递物流官方网站,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质疑内容的答复函》)邮件(邮件号:1216347478704)“邮件轨迹”显示:“2025年06月30日 已揽收 13:44 宁波市,****已收取快件”“2025年07月16日 已妥收 12:53 宁波市,您的快件已妥收【本人签收,黄某某】,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吴某某,电话:187XXX】。”经本机关电话联系投诉人确认,投诉人于2025年7月16日收到邮件。
五、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公司盖印的《情况说明》显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于2025年6月30日邮寄的一份EMS快件,邮件号1216347478704(收件人姓名黄某某,电话号码159XXX),由于快递中转部门耽搁造成该邮件延迟至2025年7月16日才派送至收件人签收,特此为证。”
六、7月10日,投诉人邮寄《投诉书》;7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第一份《投诉书》,其中罗列了7个质疑事项,未明确投诉事项,同时指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在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截止2025年7月10日未收到质疑答复函,应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答复,已超期)”。7月17日,本机关作出并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2025第48号),要求补正内容为“1.不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投诉书范本格式,投诉书开头应当列明‘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而非‘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2.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应当写明投诉内容,投诉内容应为‘投诉事项’,而非‘质疑事项’;3.投诉书中缺少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4.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内容”;7月18日,投诉人签收。7月20日,投诉人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7月2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投诉人未对质疑事项提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投诉人于2025年6月24日以快递方式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于2025年6月27日签收,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关于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质疑内容的答复函》,并于同日以快递方式向投诉人寄送,投诉人于7月16日签收。经本机关查询****速递物流官方网站,被投诉人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质疑内容的答复函》)邮件(邮件号:1216347478704)“邮件轨迹”显示:“2025年06月30日 已揽收”,被投诉人也提供了快递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关于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质疑内容的答复函》)邮件在6月30日交邮。故,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算过期。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象山丹西博涵电器商行对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学生宿舍家具等采购项目(编号:ZJZX-ZJGS202505G)采购文件质疑超期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