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临〔2025〕1976号
二、项目名称:柯桥区档案馆智能化维保项目(弱电维保)
三、采购日期:2025-07-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浙江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二环北路360号501室
被投诉人1:绍兴市柯桥区档案馆
地址:柯桥区纺都路
被投诉人2: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瓜渚路立新北区5-308
相关供应商: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贸城西路158弄6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区档案馆智能化维保项目(弱电维保)(临〔2025〕1976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
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由此可知,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时的身份是“一个供应商”,而不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供应商,联合体参加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经审查,投诉人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浙江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人为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且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交了《联合协议》,该协议也未约定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瑶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代表联合体提出质疑投诉。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即,未经质疑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范围。因投诉人与质疑人不一致,投诉人主张“我司质疑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答复函违背事实、依据不成立”,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同时本机关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不当质疑回复予以指正。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柯桥区档案馆智能化维保项目(弱电维保)(临〔2025〕1976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年09月02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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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财执法〔2025〕25号.docm (3.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