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CPJ2025-01
二、项目名称:浦江县文溪幼儿园户外玩具用品采购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福源社区
被投诉人1:浦江县教育局
地址:浦江县浦阳街道新华西路76号
被投诉人2: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浦江县西山北路183-54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前仓自然村世纪路1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对浦江县文溪幼儿园户外玩具用品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HCPJ2025-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
答复不满意。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滑板车、小推车,此产品属CCC强制认证产品,生产商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此生产商CCC认证证书范围内没有滑板车、小推车单元,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明确了GB14748标准范围覆盖的所有儿童推车,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明确了小推车不属于玩具推车属于儿童推车,属于强制认证产品。事实依据
:见查询附页(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章三十六条(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此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中标资格无效。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认证网站查询截图、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截图等证据。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辩称
:投诉人所称“小推车”应是招标项目第19号标的,依据2023年8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74项“儿童类产品(2201)”—“儿童推车”备注文字:“设计用于运载一名或者多名儿童,由人力推行的车辆”,“不包括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推车”,因此本项目的小推车(第19号标的)不属于CCC认证目录的产品适用范围;投诉所称“滑板车”应是招标项目第17号标的,同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75项“玩具(2202)”备注文字:“不包括……适用GB6675.12的玩具滑板车”因此本项目的滑板车(第17号标的)不属于CCC认证的产品适用范围。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事实依据:1、投诉所称“小推车”应是招标项目第19号标的,如下图:(图略)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截图:(图略)3.投诉所称“滑板车”应是招标项目第17号标的,如下图:(图略)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截图:(图略)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提供了采购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第36号)等证据。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相关供应商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1:
本次项目采购中的小推车,依据2023年8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74项“儿童类产品(2201)”—“儿童推车”界定不属于CCC认证目录的产品适用范围,详见附图。(图略)针对投诉2
:本次项目采购中的滑板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75项“玩具(2202)”界定不属于CCC认证的产品适用范围,详见附图。(图略)相关供应商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第36号)、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号:GB14748-2006)等证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项目编号:ZJHCPJ2025-01),2025年6月24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14日开标,共有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童萌玩具中心等7家供应商投标,7月1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为候选中标供应商。7月21日,浦江县教育局收到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7月23日,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及参数—第17、19号标的显示如下:
序号 | 名称 | 参考图片 | 配置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7 | 滑板车 | (图略) | 900x470x650mm整车镀锌管材质,橡胶轮胎,全部采用304不锈钢螺丝,座垫加宽加大加厚,整车采用至少6个以上的工业轴承。 | 辆 | 5 |
19 | 小推车 | (图略) | 产品材质:金属、橡胶产品尺寸:830x410x400mm产品配置:独轮车1辆。 | 辆 | 5 |
其中滑板车参考图片显示为由儿童通过单腿蹬地驱动可以两手把握方向的简易乘骑玩具。其中小推车参考图片显示为无法载人的玩具独轮车样式 。
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查阅了2023年8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部分截图如下表:
产品种类及代码 |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 产品适用范围 |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 说明 |
74.童车类产品(2201) | 设计或预定供运载儿童或供儿童乘骑的童车类产品。 | 儿童推车 | GB14748标准范围覆盖的所有儿童推车:设计用于运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人工推行的车辆。 | 1.适用标准;GB147482.不包括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推车。 |
75.玩具(2202) | 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不包括:...3.适用GB6675.11的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适用GB6675.12的玩具滑板车,... | 金属玩具 | 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含金属材质的弹射玩具等。 | 1.适用标准:GB6675.1GB6675.2GB6675.3GB6675.4 |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查阅了现行的《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号:GB14748-2006),该标准在第6页【范围】处约定:“本标准规定了供一名或多名儿童乘坐的儿童轮式推车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玩具推车或涉及用于其他用途的推车”。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查阅了现行的《玩具安全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标准号:GB6675.12-2014),该标准在第3页【1.范围】约定:“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体重不超过50kg的儿童玩耍的玩具滑板车,包括可折叠和不可折叠两种形式。”第3页【3.1术语和定义】也约定:“玩具滑板车是一种供体重不超过50kg儿童使用的、由儿童通过肌肉运动驱动的乘骑玩具,包括可折叠和不可折叠两种形式。玩具滑板车的组成包括以下部件:至少1个站立面、至少2个车轮、1个车把、1个可调节长度或固定长度的把立管。”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双人车,此产品属CCC强制认证产品,生产商浙江三腾工贸有限公司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此生产商没有CCC 认证证书,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滑板车、小推车,以上产品属CCC强制认证产品,生产商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此生产商CCC 认证证书范围内没有滑板车、小推车单元,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投诉人浦江县教育局在质疑阶段答复:(略)
七、投诉人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完整)未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投诉人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实质上是指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提供的第19号标的(小推车),第17号标的(滑板车),是否应通过国家“CCC强制认证”,是否属于无证生产的问题。
关于招标文件第17号标的,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滑板车……属CCC强制认证产品”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其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文附件2中明确指出了【75.玩具(2202)】【不包括:适用 GB6675.12 的玩具滑板车】再次,《玩具安全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GB6675.12—2014)在第3页【1.范围】约定:“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体重不超过50kg的儿童玩耍的玩具滑板车,包括可折叠和不可折叠两种形式。”第3页【3.1术语和定义】也约定:“玩具滑板车是一种供体重不超过50kg儿童使用的、由儿童通过肌肉运动驱动的乘骑玩具,包括可折叠和不可折叠两种形式。玩具滑板车的组成包括以下部件:至少1个站立面、至少2个车轮、1个车把、1个可调节长度或固定长度的把立管。”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17号标的(滑板车)完全符合 适用GB6675.12 的玩具滑板车特征。因此本项目第17号标的(滑板车),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文中被【75.玩具(2202)】排除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滑板车……属CCC强制认证产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关于招标文件第19号标的,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推车……属CCC强制认证产品”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19号标的(小推车)采购需求列的参考图样和参数要求,均表明该标的为无法载人的独轮车样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文附件2中【74.童车类产品(2201)】【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为:【设计或预定供运载儿童或供儿童乘骑的童车类产品】因此本项目第19号标的(小推车)不要求载人的特征,与需要强制认证的【74.童车类产品(2201)】要求载人的特征,存在明显区别。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推车……属CCC强制认证产品”明显与事实不符。
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浦江县文溪幼儿园户外玩具用品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HCPJ2025-01)采购结果的1项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