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台州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临海市财政局 2025-08-22 17:06:43

一、项目编号:TZMC-202543-1

二、项目名称:台州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8-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1浙江省台州中学

地址:临海市双林南路220号

被投诉人2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靖江中路193号新鑫商务大厦1102

相关供应商:台州市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中山小区44幢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对浙江省台州中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台州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编号:TZMC-202543-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18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根据该行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处理解释,台州市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响应要求,不属于提供虚假数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与实际从业人员数量不一致”,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评审活动和采购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其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进行质疑”。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关于“台州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编号:TZMC-202543-1)”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临海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22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