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08-18 09:15:58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5〕777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自身免疫抗体荧光检测相关试剂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默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萱路158号8幢1201室

被投诉人1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龙湖大厦14楼

被投诉人2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华宇路1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善逸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国路519号6幢503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自身免疫抗体荧光检测相关试剂采购项目(绍柯采〔2025〕777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自身免疫抗体荧光检测相关试剂采购项目(绍柯采〔2025〕777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年08月18日




附件信息:

  • 绍柯财执法〔2025〕22号.do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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