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财政局关于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医疗家具用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江山市财政局 2025-08-15 09:06:46

一、项目编号:hzct-2025-0508

二、项目名称: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医疗家具用品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凤阳贝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洪武老街8-1-2号

被投诉人1江山市人民医院

地址:江山市航埠山路9号

被投诉人2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白马湖国际会展中心5幢8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东路5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凤阳贝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医疗家具用品采购项目(编号:hzct-2025-050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投诉人未参与投标,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前述技术要求设置属于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对于测试结果‘耐腐蚀等级达到10级’未明确评判依据”,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未作解释说明,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前述技术要求中未明确试验依据的具体标准,确有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前述瑕疵仅可能导致依据不同试验标准的供应商(测试结果达到10级)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会缩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前述瑕疵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未参与投标,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检测报告出具日期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且事实上,投诉人于2025年3月31日成立,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的检测报告也不会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据此,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三、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证书的范围设置属于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与评审条款相应的证明材料分属不同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相应提供不同响应资料,彼此不能等同。经审查,“投标人具有核心专业生产设备,每项设备得1分,最高得5分。(1)激光切割类设备;(2)激光焊接类设备;(3)自动折弯类设备;(4)自动喷涂类设备;(5)自动开料类设备;(6)自动封边机类设备;(7)排钻床类设备”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条款,而非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且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也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次家具采购数量多、要求高,中标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活动家具、固定家具的生产与安装......在评分中要求各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生产本次项目需求的设备,也是保障采购人产品质量以及交货进度”,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属于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江山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医疗家具用品采购项目(编号:hzct-2025-0508)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江山市财政局 0570-4033811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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