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州市财政局 2025-08-15 10:46:21

一、项目编号:HYHZ2025-02

二、项目名称:湖州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图像处理与信息安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顽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翠苑新村三区45幢1单元配套用房688室

被投诉人1湖州学院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学士路1号

被投诉人2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静江公寓1单元11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海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科创园31号楼

五、基本情况

杭州顽固科技有限公司就湖州学院、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图像处理与信息安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HZ2025-02),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有关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已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或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需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经本机关调查,投诉人未提供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评审委员会现场询标后,投诉人书面澄清:“‘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控制节点服务器、计算节点服务器、集群交换机、万兆交换机······’等多项设备并没有缺项,由于这部分产品并不是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所以没有写入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后续产品清单和报价清单中明确写了这部分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所投产品部分为非中小企业制造,不符合本项目申请人资格审查条件,其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因本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故各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并非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不符合本项目申请人资格审查条件,其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供应商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因该投诉事项在提起本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人对于湖州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图像处理与信息安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HZ2025-02)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湖州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15日




附件信息:

  •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湖财处〔2025〕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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