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财执法〔2025〕67 号
案件名称:杭州申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申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在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食堂肉禽类(不含水产、冻品)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编号:HSZB-2025-209)采购中,杭州申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投标文件中4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为虚假材料。在立案调查期间,提供了真实的覆盖投标日期的该4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第 2档。
行政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厅决定对杭州申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采购金额1650000元7‰的罚款,计11550元。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