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南湖采招[2025]7号
二、项目名称:嘉兴南湖学院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5-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横港镇莫家南路5-6号
被投诉人1:嘉兴南湖学院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南路572号
被投诉人2: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299号中禾广场17A楼
相关供应商: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翡翠路1118号18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嘉兴南湖学院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南湖采招[2025]7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并于2025年6月24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分别于2025年6月30日与7月1日收到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未得到合理回应。CALIS编目格式及人员资质要求:回复函未解释为何排斥国家图书馆编目规则 (CNMARC)、UNIMARC等合法标准,且“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证书”非国家强制资质,中小企业难以满足人员数量要求,存在明显歧视性。
事实依据:1、技术参数排他性事实。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第9.6条明确限定编目格式为“CALIS联合编目CNMARC格式”,而国家图书馆编目规则(CNMARC)、UNIMARC等均为行业通用合法标准,该要求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指向特定技术标准”的情形。编目人员资质要求“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证书”,该证书非国家强制要求,且获取渠道有限。截至2025年6月,全国具备该证书的中小企业平均持证人数不足2人,招标文件要求“四人及以上得2分”,明显超出实际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2、行业编目标准对比事实。行业内存在多种合法且广泛应用的编目标准,如国家图书馆编目规则(CNMARC)、UNIMARC规范等,与招标文件指定的 CALIS联合编目CNMARC格式形成对比,凸显其排他性。国家图书馆编目规则 (CNMARC):中国机读目录(CNMARC)依据国家标准《文献目录信息交换用磁带格式》(GB2901-82,参照IS02709制定)编制,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制,1992年2月正式出版《中国机读目录通讯格式》。其主要分为记录头标、地址目次区、数据字段区三个部分,数据字段区又进一步细分为功能块、字段、子字段或数据元素等层次,设有十大功能块以满足不同类型文献编目需求。该标准广泛应用于我国图书馆与情报部门之间的书目信息交换,众多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在中文文献编目工作中采用此规则,如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为我国书目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奠定基础,具备成熟的应用体系和大量实践案例支撑。UNIMARC规范:由国际图书馆联合会(IFLA)于1976年主持制定,目标是统一各国MARC格式,实现不同文种、不同载体信息资源机读目录的格式一体化。其格式设计考虑全球多语言、多类型文献编目需求,例如《UNIMARC手册:规范格式(第三版)》详细规定了从标识块到本国使用块等多方面的编目规范,包括新增音乐导句、多种标识符等字段以适应多样化文献。在国际上,众多国家的图书馆与信息机构采用UNIMARC进行文献编目,促进国际间书目资源共享与交流,是国际通行的重要编目标准之一。
3、中小企业编目人员资质统计事实。根据行业协会2024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在编目人员资质方面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24年底,参与统计的1000家中小企业样本中:拥有“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证书”的企业占比仅为20%。其中,平均每家企业持证人数为1.5人,仅有5%的企业能达到4人及以上。以行业内常见的小微企业为例,其平均员工规模在10-30人,业务侧重于区域市场,受资源、资金及业务范围限制,难以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用于员工获取该特定证书。从获取渠道来看,该证书获取途径相对单一,主要通过国家图书馆培训中心举办的特定培训及考试获取,培训场次有限且培训费用相对较高,对于利润微薄、运营成本敏感的中小企业而言,构成较高门槛。如2024年全年,国家图书馆培训中心举办该证书培训场次仅为6场,每场平均容纳学员200人左右,难以满足大量中小企业员工培训需求。
(二)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2未得到合理回应。现货书目数量评分:回复函未提供“四万种以上”与3.6万册采购量的合理对应关系及市场调研数据,仍以“履约能力考量”为由维持不合理标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不合理事实。现货书目数量评分要求“四万种以上得4分”,项目预计采购3.6万册,按平均每册1种计算,仅需3.6万种。招标文件未提供市场调研数据证明“四万种以上”的必要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三)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3未得到合理回应。指定出版社加分条款:回复函未说明17家出版社与项目需求的唯一性关联,仍以“专业匹配度”为由排除其他正规出版社,构成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指定17家出版社加分条款中,如“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等出版社并非唯一匹配高校专业的渠道,且招标文件未说明其他出版社图书无法满足需求的理由,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投诉事项4:回复函未纠正招标文件违法条款。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招标文件中排他性、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正,仍维持原条款进行评标,可能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以上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五)投诉请求: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正招标文件中排他性条款,包括:取消“编目数据与CALIS联合编目格式一致”的限定,允许采用国家图书馆编目规则等合法标准;删除“编目人员需具备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证书”及人数加分要求;修正“现货书目数量”评分区间,按实际采购量3.6万册合理设定;取消“指定17家出版社进货渠道”加分条款,改为“提供正规出版社供货证明”等非排他性条件。暂停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对已完成的评标过程进行重新评审,确保评审标准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若无法修正或重新评审,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确保潜在供应商有充足响应时间。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辩称
对投诉事项1:项目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认为已在质疑函中作出了明确的答复。项目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认为本项目为高校图书馆采购纸质中文图书项目,“CALIS联合编目CNMARC格式”已经质疑回复函中对该编目作了详细的解释,CALIS全称为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CALIS联机合作编目系统以高校为主要服务对象,高校图书馆使用CALIS联合编目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编目效率、降低成本以及提升服务质量。通过CALIS联合编目,图书资源可以实现共享,进一步丰富高校图书馆资源,避免重复采购和编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同时提高编目的速度和质量,降低编目的成本和时间,CALIS联机合作编目基本覆盖了全国高校图书馆。质疑中提到CNMARC是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研制和生产的中国国家标准机读目录,UNIMARC是一种国际机读编目格式,由国际图联(IFLA)编制,虽然也为标准编目,但这两个编目均不是从高校的实际需求出发而研制。采购单位图书馆一直以来均采用CALIS联机合作编目,CALIS联机合作编目一直以高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是高校图书馆的主流编目,采购单位对此也作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而设置本项目实施采用CALIS联机合作编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所有规定要求。并且从本项目招标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来看,本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所有供应商也均响应了该项需求,也可以推断出该项需求不存在投诉供应商认为的排他性。
“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证书”非国家强制资质,本项目并未设置“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上传资格证书”为强制要求,是一项评审因素,编目数据人员取得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资格证书,是为了规范联合编目工作,保障书目数据质量,确保上传到国家中心数据库的数据符合规定的标准,更好地控制上传数据质量,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中给予具备两个得1分,三个得1.5分,四个及以上得2分的分值是根据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而确定。同时该项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已量化细化,并量化到相应区间,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并且通过本项目的评审,所有投标供应商该项评分均为满分的中标结果中也可以佐证,该项评审因素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对投诉事项2:项目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亦在质疑回复函中进行了答复。“采购单位采购的3.6万册书籍需满足南湖学院各类专业的专业需求,需要从大量的图书品种中进行筛选,投标供应商现货书目的数量是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考量,故招标文件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制定了相应评审因素,对该项评分设置了阶梯的分值,该项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已量化细化,并量化到相应区间,分值量化区间合理,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存在排他性条件。”,并且通过本项目的评审,所有投标供应商该项评分均为满分的中标结果中也可以佐证,该项评审因素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对投诉事项3:项目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在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答复。“嘉兴南湖学院图书馆属于高校图书馆,向学生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所需的图书需匹配南湖学院的专业要求,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投标供应商进货渠道有以下出版社的每个得0.5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电子工业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供货合同或合作协议或授权书复印件。】中的17家出版社,经过采购单位前期市场调研,出版图书品种丰富,种类与南湖学院的各类专业匹配度高,投标供应商具有与上述出版社的进货渠道是对供应商供货保证能力的重要考量,也是履约能力的依据之一,故该项评审因素充分考虑了采购单位的专业类型,从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的目标出发,设置了进货渠道每有一个出版社得0.5分的合理分值,同时该项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已量化细化,评审因素分值量化区间合理,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存在排他性条件。”
同时通过本项目的评审,所有投标供应商该项评分均为满分,佐证了该项评审因素并不存在投诉供应商认为的“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对投诉事项4:项目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在质疑函中认为潜在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故未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我司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投标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经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得出结果。根据我们多年从事图书馆配行业的经验,我们认为,招标单位及代理公司在本次项目中制定的评分办法是科学、合理且透明的,充分考虑了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各供应商的综合能力,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作为中标单位,我司始终尊重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理解其他供应商对项目的关注。如有需要,我司愿意积极配合贵局及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124.75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5年5月2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6月13日9:30开标,共有8家供应商投标,有效供应商为7家,投诉人未参与投标响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得分95.0分(排名第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6月13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6月23日发布合同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6月19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在2025年8月20日前中标供应商将所有采购图书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投诉人于2025年6月4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项目要求”中,技术要求第9.6条规定:“图书编目要求与CALIS联合编目采用的CNMARC格式保持一致”,且“编目数据人员具备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的上传资格证书,有两人的得1分;三人得1.5分;四个及以上得2分。”该要求限定了编目格式和人员资质,排除了使用其他合法编目标准或具备其他权威资质的供应商,涉嫌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质疑事项2:技术分“提供现货书目数量”要求“提供四万以上种适合采购人需求的现货图书得4分”,该数量要求远超项目实际需求(预计采购3.6万册),且未说明合理性依据,可能限制中小企业参与。质疑事项3:商务资信分要求“进货渠道包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17家指定出版社,每个得0.5分,最高9分”,属于以特定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作为评分条件,排除了其他合法出版社的供货渠道,违反政府采购公平性规定。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5年6月10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与投诉答辩内容基本一致。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与投诉相关的招标项目要求:“项目概况”中的“图书数量”为“2023年1月至2025年出版的新书(采购人自备书单无出版时间限制),不少于3.6万册。”(见采购文件p9);“技术要求”中的“图书加工要求”为图书编目要求与CALIS联合编目采用的CNMARC格式保持一致,严格按照采购人提出的编目规则操作,编目前必须查重,避免重复垃圾数据的出现。(见采购文件p10-9.6)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与投诉相关的“评标内容及标准”为(见采购文件p34-36):
序号 | 评分分项 | 评标要点及说明 | 最高分值 | 分值设置 |
2 | 编目数据质量 | 编目数据人员具备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的上传资格证书(须附对应资格证书做在投标文件中,不附不得分),有两人的得1分;三人得1.5分;四个及以上得2分。 | 2 | 客观 |
为每种书配置完整标准的CN-MARC编目数据,编目数据以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的数据格式为标准,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得1分,基本达到符合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得0.5分,不可行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 1 | 主观 | ||
投标供应商承诺的编目数据准确率;与到馆图书的匹配程度是否能达到100%(不漏发、错发);数据质量是否标准、准确根据投标人的服务响应情况,是否与采购需求符合性或匹配度进行打分(0-3分):服务响应情况完全符合采购人项目实施要求的得3分;服务响应情况基本达到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得2分;服务响应有缺陷,不够完整的,但可以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得1分;不可行或不提供的不得分。 | 3 | 主观 | ||
5 | 提供现货书目数量 | 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提供一万至二万(含)种适合采购人需求的现货图书,得1分;提供二万至三万(含)种适合采购人需求的现货图书,得2分;提供三万至四万(含)种适合采购人需求的现货图书,得3分;提供四万以上种适合采购人需求的现货图书,得4分;不承诺不得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 4 | 客观 |
13 | 投标供应商进货渠道有以下出版社的每个得0.5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电子工业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供货合同或合作协议或授权书复印件。】 | 9 | 客观 |
(五)投诉所涉及的“图书加工要求”和“评标内容及标准”,本项目7家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结果:
1、图书加工要求
7家投标供应商对“图书编目要求与CALIS联合编目采用的CNMARC格式保持一致”均作出无偏离响应。
2、评标内容及标准
(1)编码数据质量2.1总分2分,6家有效供应商得分均为2分,1家0分;编码数据质量2.2总分1分,7家有效供应商得分均为1分;数据编码质量2.3总分3分,6家有效供应商得分均为3分,1家2分;(2)提供现货书目数量总分4分,7家有效供应商得分均为4分;(3)投标供应商进货渠道总分9分,7家有效供应商得分均为9分。
(六)在投诉调查阶段,嘉兴南湖学院提供了《关于嘉兴南湖学院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采用CALIS联合编目格式的情况说明》:嘉兴南湖学院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南湖采招[2025]7号)的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项目要求”中,技术要求第9.6条规定:“图书编目要求与CALIS联合编目采用的CNMARC格式保持一致”。此项技术要求是根据高校图书特点和嘉兴南湖学院图书管理现状提出。
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高等教育“211工程”“九五”“十五”总体规划中三个公共服务体系之一。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 有关“改善高等学校基础课程教学,建设精品课程,改造和充实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进一步建设全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文献保障体系(CALIS)和全国高等学校实验设备与优质资源共享系统。”精神,CALIS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把国家的投资、现代图书馆理念、先进的技术手段、高校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力资源整合起来,建设以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为核心的教育文献联合保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以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服务。采用CALIS编目具有学科适配性、多语言支持、高校联盟共建、与教育系统深度整合、兼容国际标准、本地化扩展能力、教学支持功能、科研评估适配等针对高校图书馆特有的优势,是其他编目方式欠缺的。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高校图书馆都是CALIS的成员馆,采用的是CALIS的标准和格式。浙江省CALIS的成员馆包括了浙江大学图书馆、浙江师范大学图书馆、宁波大学图书馆、中国美术学院图书馆、中国计量大学图书馆、浙江音乐学院图书馆、杭州师范大学图书馆、台州学院图书馆、西湖大学图书馆、湖州师范学院图书馆、嘉兴大学图书馆和嘉兴南湖学院图书馆等高校图书馆,使用了CALIS的编目格式。
嘉兴南湖学院图书馆馆藏图书大部分为学校从原嘉兴学院南湖学院转设时从嘉兴学院划转的,采用的是CALIS的编目格式,为避免体系混乱,而后2021-2024年采购的图书保持了与原图书一致的编目格式,2025年的采购纸质图书仍然要求使用CALIS编目格式。
(七)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成立于1997年10月。其宗旨是: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管理图书馆联机联合编目工作,运用现代图书馆的理念和技术手段将各级各类图 书馆丰富的书目数据资源和人力资源整合起来,以国家图书馆为中心,实现书目数据资源共建共享,降低成员馆及用户的编目成本,提高编目工作质量,避免书目数据资源的重复建设,实现书目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为了更好地控制上传数据质量,督促上传机构及时掌握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规则变化,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自2016年起上传资格培训开始设置证书有效期。
(八)在投诉调查阶段,嘉兴南湖学院提供了《关于嘉兴南湖学院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履约的情况说明》:嘉兴南湖学院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南湖采招[2025]7号)于2025年6月13日开标,确定中标供应商为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6月19日,学校与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签订了图书采购合同。7月6日,学校确定了采购书单,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按照书单进货,7月19日开始远程图书加工,包括图书书脊贴书标,书名页盖嘉兴南湖学院图书馆的藏书章和加贴条形码,并在隐蔽位置加贴磁条。截止7月30日上午,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已完成书单所有图书的订购,约94%图书已运至公司仓库,约6%图书在途运送中;已完成20951册图书的加工,约占总图书采购数量的55%。
五、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的招标要求“图书编目要求与CALIS联合编目采用的CNMARC格式保持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 2021] 22号]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自主确定采购项目的功能要求。
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hina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LIS)可以整合各高校丰富的文献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知、共享。CALIS编目具有学科适配性、多语言支持、高校联盟共建、与教育系统深度整合、兼容国际标准、本地化扩展能力、教学支持功能、科研评估适配等针对高校图书馆特有的优势。嘉兴南湖学院作为高等院校,其图书馆一直采用的是CALIS编目格式,本项目又是嘉兴南湖学院2025年纸质图书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招标要求“图书编目要求与CALIS联合编目采用的CNMARC格式保持一致”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根据本项目的投标和评标情况,该招标要求构成充分、有效竞争,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投诉人认为,将“编目数据人员具备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的上传资格证书”、“提供现货书目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 2021] 22号]相关规定,采购需求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1、从事编目数据的人员取得“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资格证书”,是保障编目质量的有效证明,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相关性。投标供应商编目数据人员数量可直接影响图书馆编目数据的效率和准确率。
2、采购需求所采购的3.6万册书籍需要从大量的图书品种中进行筛选,投标供应商提供现货书目数量的能力是其对本项目履约能力的一种考量,也是采购项目实施风险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上述两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可以考量投标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和履约能力,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该评标办法的设置不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的上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投诉人认为,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18家出版社进货渠道”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第99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采购人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18家出版社进货渠道”作为评审因素,排斥了其他符合采购需求的出版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规定的情形。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本机关予以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0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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