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义乌市财政局 2025-08-06 14:20:38

一、项目编号:ZJCY2025044CGZX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福田街道物华社区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圣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1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188号

被投诉人1浙江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5幢12楼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其单位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10属于微型企业)中标人义乌市绿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不符合,所以应该给予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2: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义乌市绿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1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辨称:

投诉事项1:我方认为,义乌市绿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0人属于微型企业,本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自己错误划型为小型企业,并没有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应视为实质性响应。

投诉事项2:我方通过交通运输部官网进行查询,该单位道路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查询页面详见附件。

综上,我方认为投诉人提出的2项投诉内容不成立。

被投诉人2浙江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义乌市绿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10人属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的表述并非对企业类型的实质性错误填报,该表述未改变企业实际为微型企业的事实。不管是小型还是微型企业,也未影响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实质性响应的资格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回复,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因笔误导致的表述不一致,若企业实际符合对应类型标准,并没有为自己获得额外的利益,应视为实质性响应,不应认定为虚假填报。因此,中标企业的笔误不影响其中标资格的有效性。

投诉事项2:我公司通过交通运输部官网进行查询,该单位道路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查询页面详见附件。

综上,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提出的2项投诉内容不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CY2025044CGZX)。2025年5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7日完成项目开标评标。6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被投诉人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并于2025年6月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不成立的书面答复。

2.义乌市绿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0人属于微型企业。

3.交通运输部官网显示,该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义乌市绿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型企业”的笔误表述并非对企业类型的实质性错误填报,不影响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实质性响应的资格认定,不影响其中标资格的有效性。该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2025年8月6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9915056








附件信息:

  • 义乌市福田街道物华社区清扫服务项目投诉处理.doc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