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5〕228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第二医院兰亭院区医疗设备采购(第三十批)
三、采购日期:2025-06-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天晟华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通途西路799弄1号翠园大厦439室
被投诉人1: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绍兴市延安路123号
被投诉人1: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1176号现代大厦
相关供应商: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树下网路15号1幢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第二医院兰亭院区医疗设备采购(第三十批)(绍柯采〔2025〕228号-标项二)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宁波天晟华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瞳孔最小直径≤2.0mm
事实依据:附件一彩页技术参数指出最小瞳孔直径为2.5mm。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一条款直接禁止了投标人在参数响应上的任何虚假行为。法规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面临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中标无效,这意味着通过虚假参数获得的中标将被撤销。
投诉事项2:无激光扫描功能
事实依据:附件三蔡司该产品说明书指出:使用单色相机时,一条宽光线将会扫描视网膜。红色、绿色和蓝色发光二极管(LED)会依次照亮,生成真彩色图像,和激光成像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是认定虚假应标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屈光度数:无需调节屈光度(无屈光度限制)
事实依据:附件一彩页参数证明材料为-24D-+20D,并非无无需调节屈光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也列出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投诉事项4:标产品使用期限≥8年
事实依据:附件二蔡司投标产品说明书指明使用年限为7年,不符合标书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也列出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投诉事项5:节能环保证书
事实依据;若中标单位提供节能和环保证书,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节能环保”(网址:http//www.ccgp.gov.cn/search/ingdchaxun.htm)核查中标单位提供环保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若证书作假,则按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请招标公司及相关部门秉承合法,专业,精准的原则,对本次招标进行参数考究,是否中标产品符合标书技术参数,是否有虚假应标的嫌疑,我方要求另选专家,双方厂家在场,拿出真实有效的技术支持证明材料,重新逐条审核,请相关部门给一个合理的答复。
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5年7月2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书。相关供应商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材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我单位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宁波天晟华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关于绍兴第二医院兰亭院区医疗设备采购第三十批-标项二(绍柯采[2025]228号)的质疑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答复。但是宁波天晟华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三、质疑基本情况”中提及的质疑时间“2025年6月25日”及质疑事项中的4点内容,与我公司收到的质疑函时间和质疑内容不符,且2025年6月25日已超出质疑有效期时间。
二、宁波天晟华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诉书“第四点、投诉事项具体内容”中提及的5条投诉内容,分别对应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
三、因质疑事项涉及中标单位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我单位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8号)第二十条内容,将质疑书复印件送达至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就质疑事项向我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及提交相关材料。
四、我单位根据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后续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相关资料详见附件。本机关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绍柯采〔2025〕228号),采购预算金额495万元,其中标项二超广角眼底成像系统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采购人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2025年5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5月26日发布采购文件更正,2025年6月9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4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合同尚未签订。2025年6月12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5年6月24日,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四、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眼用照相机,品牌:蔡司,规格型号:500,数量:一台。
五、评审报告显示: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6.8分,报价得分22.52分,总分89.32分,排序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标供应商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材料,未提供投诉相关佐证资料。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宁波天晟华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补充提交了“CLARUS 500”完整的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彩页。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查询了中标产品蔡司官网https://www.zeiss.com/meditec/en/products/retinal-cameras/clarus-500.html,并下载了中标产品“CLARUS 500”的官方宣传彩页。以下是官方宣传彩页有关产品技术参数截图: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提供中标产品宣传彩页参数指出“最小瞳孔直径为2.5mm”,拟说明中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瞳孔最小直径≤2.0mm”,质疑中标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中标产品注册证及附件等证据材料。投诉人补充提供了蔡司中标产品完整的宣传彩页和使用说明书。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其中标产品完整的宣传彩页和技术白皮书。经核查,蔡司官网关于中标产品的宣传彩页与投诉人提供的宣传彩页一致,“CLARUS 500”彩页技术参数中明确“瞳孔直径2.5mm(最小)”,投诉人提供的《CLARUS®500眼底照相机使用说明》第99页也明确“CLARUS®500的最小瞳孔大小为2.5mm”。中标人绍兴海羽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附3:原厂技术参数“瞳孔直径2.0mm(最小)”。在投诉调查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说明及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另,评审专家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资料,经现场电话求证中标供应商,由于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最新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一致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提供中标产品说明书指出“使用单色相机时,一条宽光线将会扫描视网膜。红色、绿色和蓝色发光二极管(LED)会依次照亮,生成真彩色图像”,拟说明中标产品和激光成像无关,质疑中标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报告、中标产品注册证及附件等证据材料。投诉人补充提供了蔡司中标产品完整的宣传彩页和使用说明书。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其中标产品完整的宣传彩页和技术白皮书。经核查,蔡司官网关于中标产品的宣传彩页与投诉人提供的宣传彩页一致,“CLARUS 500”彩页技术参数中明确“成像模式 真彩(红光、绿光和蓝光通道分解模式)分解模式;自发荧光-绿;自发荧光-蓝;红外反射成像;外眼成像(眼表);立体成像”,未包含激光扫描成像。投诉人提供的《CLARUS®500眼底照相机使用说明》2.6.1系统说明“成像模式包括:真彩反射成像;红外反射成像(IR);FAF-B(蓝色激发的眼底自发荧光);FAF-G(绿色激发的眼底自发荧光);立体成像;外部眼睛成像”,未包含激光扫描成像。在投诉调查阶段,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说明及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另,评审专家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资料,经现场电话求证中标供应商,由于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最新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一致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成立。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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