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诸政采2025-05-06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镁狄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9号楼(创新一路699号)B112-341室
被投诉人1: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北602室
被投诉人2: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诸暨市环城东路97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宏爱助老为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德胜东路3339号4幢三楼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镁狄轩商贸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采购项目(诸政采2025-05-06,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因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相关认证证书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且其投诉事项不涉及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由,涉及符合性审查后的比较与评价评审活动。投诉人和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因此,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不具备投诉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对供应商并无特定资格要求,未要求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开标后,中标供应商浙江宏爱助老为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了本项目资格审查。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不具备投诉资格。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等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诸暨市财政局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