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XZC20250403
二、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4-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经济开发区瓯海大道 578 号
被投诉人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海大道 1166 号
被投诉人2: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 8 楼 803 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 128 号园区二 楼车间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对 2025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投诉与质疑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项目中的报价为异常低价,可能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以及与中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可能,应当依法作为无效标予以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额为2060000元,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95835元,报价得分30分,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506970元,报价得分17.51分,投诉人投标报价为1051210 元,报价得分 8.44分,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 1887840 元,报价得分 4.7 分。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评标过程中已及时通知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提交澄清回复函,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在收到澄清回复函后,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其报价正常履约。本案调查期间,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报价异常问题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在履约过程中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装供货,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投诉人不能仅凭借自身推测的项目成本情况证明其他供应商无法依其报价诚信履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前述评审条款、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符合性审查汇总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2025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政府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投诉人对“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异常报价,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主张不成立。此外,投诉人主张“三家供应商存在严重串标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串标行为查无实据。综上,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 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 1 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3,4。投诉人主张,“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其分项报价表存在严重问题,明显是虚假制造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在其他家供应商质疑后,私下约见并宴请质疑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到招标人所在单位进行服装量体,疑似业主和中标商事先已先斩后奏”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 2,3,4 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 2025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08月0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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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436.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