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温州市财政局 2025-07-30 15:30:33

一、项目编号:ZJTX2025009

二、项目名称: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

被投诉人1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发展大楼9号楼

被投诉人2浙江同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总部经济园C2幢7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对“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TX202500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6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3。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采购人未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公。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且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均抽取自评审专家库。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影响采购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必然与评审的公正性存在关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投诉事项2所涉及的评分项均为主观分评分项,2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2所涉技术商务评分第4.1项、第13项主观分评分时存在7处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同时3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2之外的其它主观评分项评分亦存在40处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本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废标,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TX2025009)采购过程、中标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30日




附件信息:

  • 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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