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07-30 11:46:07

一、项目编号:〔2025〕1782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应急消防管理站提质升级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邴家湾村马家庄社235号

被投诉人1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浦江路3号2号楼301室

被投诉人2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群贤路1661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4403(集群注册)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应急消防管理站提质升级设备采购项目(〔2025〕1782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移动视频终端设备”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5年06月23日开标,并于2025年06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内显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为“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并对“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公示,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显示“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移动视频终端设备”产品的制造商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显示“移动视频终端设备”产品的型号为“AE330-B”,由于“移动视频终端设备”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此类产品必须获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于是我公司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制造商“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获得了相关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查询过程中我公司发现“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型号为“AE330-B”的“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CQC24001451093”,同时在查询结果中发现该证书显示只有申请人和制造商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是生产厂却为“东莞安普川科技有限公司”,此情形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相违背,此条规定用词“且使用该”很明显的表达了需满足的条件,本项目中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产品的制造商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想享受相关政策,需满足“且使用该”的定义,但是所有证书上均明确写明了生产厂并非“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很明显是与“且使用该”的定义相违背的,所以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提供的“移动视频终端设备”产品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至于代理机构的回复函内所述"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AE330-B”设备,生产商(制造商)均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质疑方提出的生产厂为“东莞安普川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想表达的是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的为简约版的内容,更加详细的内容应在相关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而且我公司也已经在质疑函内附有认证机构的查询截图,清清楚楚的写明的是生产厂为“东莞安普川科技有限公司”,所以我公司认为代理机构的回复不合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暂停本项目的合同履约至调查完毕为止;2.对本项目作出无效中标处理;3.对中标单位按照相关法律作出处罚。
2025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5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辩称:
现针对兰州陇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标单位所提供的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产品型号为“AE330-B”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质疑作如下说明:
中标单位为采购人所提供的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型号:AE330-B,制造商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同样能够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作为中小企业的制造商,同时作为委托方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中的“制造”、“生产”并没有“自行加工产品”的语义限制,文件未明确提及,后文也没有明确规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指必须由中小企业自身完成加工产品的动作。但从条款强调“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来看,重点在于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这一事实,应理解若第三方受中小企业委托,按照其要求生产并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应符合“制造”的要求。
2.作为中小企业的委托方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规定,则将委托加工情形中的委托企业一方置于“生产者”的地位,因此在委托加工情形中,通常由委托方对外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修正)》,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且只有制造者才对相应产品的质量、性能负责。
4.将委托加工情形排除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范围,背离了《政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三、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相关中标产品包括: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品牌:小鱼易联,规格型号:AE330-B,数量:一套。
五、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在其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显示:2.移动视频终端设备;所属行业:工业;制造商: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数28人,营业收入20512.71万元,资产总额5498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六、评审报告显示: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2.7分,报价得分27.27分,总分89.97分,排序第一;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标方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包括“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品牌“小鱼易连”,型号“AE330-B”,并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承诺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制造商为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上述产品由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东莞安普川科技有限公司代为生产,而非由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生产。故,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按招标文件规定,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评审报告载明,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另,北京中科创新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主动声明内容不包括货物的生产方式,故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柯桥区应急消防管理站提质升级设备采购项目(〔2025〕1782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年07月30日




附件信息:

  • 绍柯财执法〔2025〕17号.do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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