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诸华元25-04-29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人民医院二期建设工程--医疗综合体扩改建工程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5-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2号路
被投诉人1: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二路125号鸿迪大厦8楼
被投诉人2:诸暨市人民医院
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健民路9号
相关供应商:东扬(浙江)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28号温州未来智慧城市产业园C幢2层C8216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诸暨市人民医院二期建设工程--医疗综合体扩改建工程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诸华元25-04-29,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且其提出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不涉及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符合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由,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包括比较与评价评审活动,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投诉人和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第一次提出的质疑受理不合规,投诉人不具备对投诉事项1、2提起投诉的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被投诉人1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项目资格审查记录表,中标供应商东扬(浙江)机电有限公司通过了本项目资格审查。在投诉处理中,本机关并未发现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对东扬(浙江)机电有限公司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审查中存在违规。且投诉人并未就投诉事项提供充分的证据。投诉人主张的“该企业并非制造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不具备对投诉事项1、2提起投诉的资格;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诸暨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