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07-17 17:19:38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JQ-SZ20250402

二、项目名称: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5年04月2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和创园2号楼4楼

五、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和创园2号楼4楼2415实施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5年4月27日,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涉嫌触犯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经办人吴小晶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崇仁镇“古越山水 崇启芳华”文化旅游活动暨音乐嘉年华采购项目(表演活动、组织、宣传及辅助服务)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日志记录。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2025〕第00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和创园2号楼4楼2415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
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11,820.00)。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0100005587222900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七、处罚结果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11,820.00)。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徐老师

3、联系电话:0575-83010270

附件信息:

  • 嵊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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