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ZZCGGK2025004
二、项目名称: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西餐实训室厨房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6-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重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花溪畔小区五号楼一单元1401室
被投诉人1: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
地址:浦江县月泉东路888号
被投诉人2:浙江中正工程项目有限公司
地址:浦江县浦南大道550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东鲁村东南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石家庄重八科技有限公司对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西餐实训室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ZCGGK2025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石家庄重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申辩 针对投诉事项2的申辩
相关供应商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 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项目编号:ZJZZCGGK2025004),2025年5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6日开标,共有石家庄重八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投标,6月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为候选中标供应商。6月10日,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收到石家庄重八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6月18日,被投诉人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7月9日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约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24项约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二)工业】。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1、标的10【冷藏冷冻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名称为【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1305.68】万元,资产总额为【428.3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12【电扒炉连下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名称为【山东埃科菲西厨电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4453.47】万元,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于2025年7月1日向山东埃科菲西厨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山东省博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协助调查工作函,该局于7月8日正式书面回函称:山东埃科菲西厨电器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企业,2024年……从业人数为45人,依据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该公司符合小型企业标准。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于2025年7月1日向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杭州市钱塘区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发出协助调查工作函,该局于7月9日正式书面回函称: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反馈的2024年度12月底社保参保证明,该企业2024年从业人员为45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企业为小型企业。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DRFT48-4型号电冰箱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5191,颁发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产品类别:070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期至:2026-01-26,证书附件下载产品规格型号:包含型号DRFT48-4)、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截图作为证据。经本机关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核对,证书信息与网站查询信息显示一致且处于有效期内。
八、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提供信息为虚假材料,质疑事项2:本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冷藏冷冻柜品牌不符合采购规定。被投诉人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在质疑阶段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1、经核对,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第10项标的【冷藏冷冻柜】,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名称为【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1305.68】万元,资产总额为【428.3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单位在质疑处理期间与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就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人数进行确认其真实性,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书面回复确认自身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和山东埃科菲西厨电器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数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声明。因此应认可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按规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即使《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埃科菲西厨电器有限公司的从业人数数据(22人、45人)与实际数据有出入,但不会改变对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埃科菲西厨电器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的认定,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本项目是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生产企业产品的3C强制认证证书。我单位在质疑处理期间与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就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第10项标的【冷藏冷冻柜】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核对确认,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回复确认第10项标的【冷藏冷冻柜】的生产企业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的冷藏冷冻柜有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并提供了相关认证证书作为证明,因此我单位应认可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因此,贵单位的2项质疑均不成立。
九、投诉人石家庄重八科技有限公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完整)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投诉人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实质上是指中标候选人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制造商杭州云冰和山东埃科菲公司从业人员数据(22人,45人)与实际数据可能存在不一致,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问题。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回函称杭州云冰公司按工业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是45人,与腾达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企业类型一致,但与所填从业人员22人不一致,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回函称山东埃科菲公司按工业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是45人,与腾达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企业类型和从业人员数量均一致。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时间2021-10-11,编号6163650-3Hca的官网留言中称“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判断。”本项目中,中标候选人腾达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杭州云冰公司的从业人员数据由实际的45人错误填报为22人,仍然远小于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的认定标准,并不影响其小型企业的划型认定,该填报错误也不会对招投标活动的中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制造的冷藏冷冻柜未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书,不符合采购货物的规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标供应商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DRFT48-4型号电冰箱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作为证据,经本机关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对,相关证书信息显示一致且处于有效期内。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浦江技工学校(浦江工匠学院)西餐实训室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ZZCGGK2025004)采购结果的2项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
2025年07月16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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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浦财执法[2025]2号).docx (269.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