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 2025-07-11 11:30:54

一、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16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荣军医院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5-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号二层225-78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荣军医院

住所:嘉兴市南湖区双园路309号

被投诉人: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嘉兴市广场路350号三楼307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雅城村雅城106号2幢A-0092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荣军医院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16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中标单位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提出投诉,认为其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声明谋取中标。事实依据:1.数据矛盾根据本项目开标记录,海斯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2024年度数据为:从业人员:175人,营业收入:3994.42万元,资产总额:2970.05万元。据此,其自述属于“小型企业”。但在2025年1月仙居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海斯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从业人员:768人,营业收入:5365.76万元,资产总额:3691.07万元。该声明中其自述为“中型企业”。上述两项目时间间隔仅数月,但海斯公司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核心数据存在显著差异,且同一企业无法在短期内因正常经营产生如此悬殊的规模变动,涉嫌数据造假。本次须格外强调的是:经公开信息核查,海斯公司2024年度中标11个项目,中标金额合计超5000万元,已显著超过其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2024年度营业收入3994.42万元,且2025年1月至今,该公司新增中标4个项目,中标金额近5000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 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而海斯公司近两年中标项目金额已远超该标准,其营业收入规模明显不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条件,因此其此次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虚假承诺无疑。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认定为无效投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须真实且符合划型标准,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1 规定,供应商需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以来,获得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符且有利于合同履约的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方可得分。经公开查询(附证明材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政府采购网公示信息等),海斯公司无任何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记录,且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未承接政府类物业项目,不具备得分条件。评标委员会五名专家均给予海斯公司1.0分,属于明显评分错误,可能涉嫌虚假材料认定疏漏或评分标准适用不当,甚至可能存在利益往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接受无效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评标结果错误的,应依法纠正。投诉请求:1.请求核查采购机构在向投诉人回函时是否确实核查了海斯公司的质疑说明函及证明材料,包括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清单(2024年度1-12 月)及协议员工合同及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如已核查,要求公示海斯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原始材料;如采购机构未核查,要求调查采购机构是否与海斯公司存在权钱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往来和违法招投标之情形。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要求采购机构公开技术商务评分依据,要求公开所有得分项文件依据(包括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其他采购人的正面反馈意见等),由社会监督是否弄虚作假。如查实评分错误,应撤销海斯公司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序号1的得分,且本次响应属于无效响应,而且已经属于有证据证明的采购机构徇私舞弊,要求核查采购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是否与海斯公司存在利益往来和权钱交易。3.重新评审本项目投标文件,依法确定合规中标候选人。

被投诉人浙江省荣军医院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经我单位核查,海斯公司未提供虚假声明。事实依据如下:1)海斯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 175 人,其中参保人员合同员工 135 人,非参保协议员工 40 人。2)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数据真实,数据填写来源于海斯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海斯公司于2025年3月获得由中共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委员会及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的《2024年度鸬鸟镇高质量发展潜力企业》荣誉证书,评审时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以来,获得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符且有利于合同履约的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之规定,给予此项荣誉证书相应分值,不属于评分错误。相关佐证材料详见供应商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说明函》和《质疑说明函》。被投诉人浙江省荣军医院提供了前述《投诉说明函》、《质疑说明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附件一)采购代理范围和我中心职责,此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已转采购人。采购人根据要求,已于2025年6月9日函询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作出回复,以采购人答复为准。投诉事项2未在此项目质疑(详见附件二)中提起,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了年度委托协议、招标文件、质疑函等材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1.浙江海斯本次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人员数量、资产及营收数据真实,事实依据如下:1)浙江海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员工人数175人:其中参保人员合同员工135人【附件1: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清单(2024年度1-12月)】,非参保协议员工40人【附件2:协议员工劳务合同复印件】。2)浙江海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3994.42万元及资产总额2970.05万元,数据真实填写来源于浙江海斯 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附件3: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浙江海斯不存在提供虚假声明谋取中标情形;浙江海斯本次中标得分情况:技术分75.18分(排名第一),报价分14.33分,总分89.51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中标。浙江海斯在此次中标得分中,不存在因小型企业声明获得价格优惠导致分数增加而中标的情况。3、浙江海斯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符合且有利于合同履约的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浙江海斯物业于2025年3月获得由中共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委员会及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的《2024年度鸬鸟镇高质量发展潜力企业》荣誉证书。【附件4:2024年度鸬鸟镇高质量发展潜力企业证书】。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提交的上述声明中资料数据真实有效。相关供应商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附件为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16号),2025年4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4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5月9日9:30开标,共有上海瑶瞻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未签订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为:对中标单位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物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虚假声明谋取中标。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部分与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称:经对中标单位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实,认为无证据证明其不真实,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构成以虚假声明谋取中标。事实依据: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说明函及证明材料,包括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清单(2024年度1-12月)及协议员工合同及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法律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2R需要落实:3.2.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时不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其投标无效)R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项目名称浙江省荣军医院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2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标的:浙江省荣军医院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业;

总则 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5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1.(浙江省荣军医院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承接企业为(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75人,营业收入为3994.42万元,资产总额为2970.05万元,属于(¨中型企业、R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省(杭州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劳务协议书等材料。其中,审计报告显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为29700520.79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9944160.62元;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2024年01月-2024年12月参保人数为135人;劳务协议书显示,有40人签订了劳务协议。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要求其协助认定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复函称:根据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2024年度财务报表(2024年营业收入为7205.67万元)、2024年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2024年12月社保参保总人数259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标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自身“从业人员175人,营业收入为3994.42万元,资产总额为2970.05万元”,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审计报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协议书等材料。经本机关发函,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2024年度财务报表、2024年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认定“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标准”。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与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标准”显示,该企业类型结论一致“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关于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数据与提供给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划型依据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作出了说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浙江海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声明谋取中标”,本机关不予支持。如果投诉人认为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中小企业认定依据、认定过程、认定结果有异议,请向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主张“海斯公司无任何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类荣誉记录……评标委员会五名专家均给予海斯公司1.0 分,属于明显评分错误”,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荣军医院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16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1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