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诸暨仁轩2025-04-01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民政局路名牌和楼门牌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5-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逸臣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括山社区将军村南洋新路8号
被投诉人:诸暨市仁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大桥路33号一单元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蔡家街240-260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逸臣标识有限公司对诸暨市民政局路名牌和楼门牌采购项目(诸暨仁轩2025-04-01,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民政局、诸暨市仁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关于采购标的(内容)的表述存在“门楼牌(含安装费)”、“T型路牌(含安装费)”和“门楼牌”、“T型路牌”两种表述,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标的名称分别为“门楼牌(含安装费)”、“T型路牌(含安装费)”,未完全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明确的标的名称“门楼牌”、“T型路牌”填写,存在瑕疵,但在表述上没有产生歧义,不影响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的自身没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多得3分并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项投诉内容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的资格。此外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及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缺少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序号6.1评分项相应证明材料,并未就该项投诉内容提供充分的证据,且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该评分项所得3分正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序号6.1评分项评审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将对该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没有提供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序号6.1评分项所涉检测报告,但是原评标委员会还是给了投诉人该项得分满分3分,不具备针对该项投诉内容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的资格。投诉事项2其他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诸暨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