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2530851-01
二、项目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子内窥镜系统 I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5-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住所:杭州市潮王路318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白塔公园B区块1号楼3楼3L62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子内窥镜系统I项目(编号:ZJ-2530851-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P32,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70分(其中客观分46分,主观分24分)。评审中已明确规定评分办法,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显示,主观分值总分为24分,占比24%。主观分占比太高。主观分本就难以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占比偏高更是难以限制。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主观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具体标准或内容,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来判断。但评分专家主观上的经验判断标准不一定相同,比如同样一个方案,A专家可能会认为合理有效,B专家可能会认为只是一般,C专家可能会认为不合理,如此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需要限制主观分的比例,比例偏高如本项目主观分比例达到了24%,难以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实务中,河南省出台过文件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贵州省也有相关文件规定:“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因此主观分比例在10-15%是合理的,本项目的这一比例为24%,偏高。此外,实务中也出现过因主观评审分值过高而被要求重新开展采购的案例,见法律依据的参考案例。法律依据:1.参考河南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 号)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都有如下规定: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20%。2.参考贵州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3.参考案例: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2年第42号),节选(网址略),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2年9月13日 投诉事项:1.略。2.略。3.略。4.评分标准主观评审分值比例不当。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调整。2022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汉白玉构件保护(一期)施工(二次)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18373-XM002)的投诉书。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P11:评审因素不细化量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项。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上述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图表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P33:评审标准不够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分共70分,其中46分为客观分,24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故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图表略)在这些主观分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中,设置了评分范围,但是这些评审内容和分值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即评审内容在什么情况下得哪一个具体的分值不明确,每个具体的评审内容没有明确对应分值,这与“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的要求不符。没有细化量化到区间,导致区间内分值评审标准不明确。以“根据售后服务方案给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分值(3,2,1,0)”为例,上述方案中根据售后服务方案给分,哪种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得几分?评分时评分人只能通过依靠主观上自身的理解来评分,如此则各评分人的理解不一定相同,导致评审的标准不一致,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人的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公正,直接影响评审结果。上述评审标准判断标准不明确,即不是通过对明确清晰的评分标准由评分专家进行客观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的经验判断甚至靠主观上的猜测来进行打分,但每个评分专家的经验判断标准以及猜测不一定相同,不能有效限制评标人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10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2条第(24)点: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5.国库司留言答复8380-3524426(网站、图略)6.国库司留言答复6098-3180096(网址、图略)7. 案例参考:宜春市财政局案例,(网址略),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节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P28:采购代理服务费计价标准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5.17.3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的80%收取:(图表略)关于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算,该执行标准不合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0月15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其后在2016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仍使用废止的标准。法律依据:招标代理费现行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网址、图略)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P3: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图略)1.本项目名称在政府采购网上并未查询到相关进口公示信息。2.本项目有国产品牌能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中也未提到国外使用,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满足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法律依据。3.质疑答复闪烁其词。如本项目已向财政部门请示并同意允许进口产品投标,财政部门开具的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相关证明等,但是答复函中并未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也没有正面回答此问题。4.质疑答复错误认定“允许进口”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答复中称“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直接排除对允许进口内容的质疑权,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P3,设备名称不规范,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电子内窥镜系统,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根据《医疗器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是为了保证医疗器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供应商在医疗器械注册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对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检索电子内窥镜系统,并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图略)设备名称需通过国家药监局注册或备案,才能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但招标文件中的名称未匹配合法注册信息,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如指定特定品牌或未获批产品)。若设备名称唯一指向某供应商的未注册产品,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1.违反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质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违反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要求)“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3.违反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P17:踏勘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1.9 踏勘现场(如适用)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理由如下:(1)本地供应商距离采购人地址更近,可更灵活、多次实地踏勘,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便于更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如空间布局、设备安装条件、现有设施兼容性等),从而优化投标方案。(2)自行踏勘可能减少外地供应商因协调差旅、人员安排等导致的延误,本地供应商能更快掌握现场细节,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3)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P11:交付地点的安装环境等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交付地点约定不清晰,安装环境等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1.成本难控制。安装环境不明确,设备安装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善,都会影响成本。2.违反法律规定。若招标文件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清晰,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缺失,违反了该条款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应具备明确条款的要求。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招标文件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清晰,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缺失,违反了该条款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应具备明确条款的要求。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P15:安装费用不明确,生产成本难控制。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对安装过程并无特殊要求,供应商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执行,且招标文件要求已明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不存在安装费用不明确,生产成本难控制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招标文件仅笼统规定“安装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但未明确费用范围、计算标准或上限,可能引发以下问题:1.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第三条):供应商无法准确预估成本,导致报价差异悬殊,影响公平竞争。2.构成“不合理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模糊条款可能使部分供应商因无法承担隐性费用而被迫放弃投标,形成变相歧视。3.合同履行争议(第四十三条):费用不明确易引发合同纠纷,影响采购效率和公共利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P14:售后服务中维维响应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响应时间和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3.1在设备整个使用期内,投标人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接到采购人维修要求后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小时,并在4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采购人现场实施维修(包括节假日)。如需更换零配件,中标人需在72小时内将零配件送至维修现场。零配件在该设备停产后仍需保证十年的供应。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若维修响应事件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那么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针对不可抗力出现的维修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P11: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疑似为奥林巴斯品牌定制,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11:质疑答复:综上所述,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研每个条款有不少于3个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1.1具备兼容功能:具备兼容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电子支气管镜,超声内镜功能(提供兼容同品牌设备的注册证和彩页或产品技术参数)★1.11主机光源一体(提供实物照片)★7.2插入部外径≤9.9mm;钳子管道内径:≥3.2mm(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1.上述参数设置有明细的倾向性、排他性,得分最高是奥林巴斯产品,将大部分品牌型号排除在外,本项目实际上是为奥林巴斯的产品量身定制,其他品牌型号均严重扣分或无法参与本项目,无法通过价格和服务构成公平竞争。2.质疑答复不合理。“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研每个条款有不少于3个品牌符合要求”,答复中虽然每项重要参数都有不少于3个品牌符合要求,但是综合所有的重要参数,全部重要参数满足的品牌并不知道有几家,可能无法形成有效竞争。3.据检索浙江政府采购网,项目名称:舟山医院内镜系统(主机+胃肠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FZ-03227-2024,中标品牌、型号:奥林巴斯CV-1500。该项目采购需求如下,明显与本项目根据同一个品牌产品参数编撰的,里面的详细数据设置都一模一样,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央八项规定规定招投标不得指向特定商品和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请求:1.降低主观分占比。2.量化细化评审因素。3.量化细化评审标准。4.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5.官方渠道及时公示进口产品信息。6.合理规范设备名称。7.取消自行踏勘现场或采购人统一组织踏勘。8.明确具体指定交付地点的安装环境。9.明确具体安装费用。10.维修服务响应设置合理化。11.取消具有倾向性的重要参数,保证招标文件公平公正。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辩称:我医院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贵厅关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子内窥镜系统I项目(项目编号:ZJ-2530851-01)投诉书”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我医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和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我院消化内科是国家中西医结合旗舰科室,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浙江省“小而强”临床创新团队,浙江省中医优势专科联盟脾胃病科副组长单位,院级重点学科,设有消化内科专科门诊、专科病房以及消化内镜中心,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中西医结合诊治消化系统多种疾病的、重点突出、技术全面的学科。近年来医院通过中西医结合特色治疗消化系统常见、多发、疑难及危急重症,门诊量和出院人次逐年增长。本次采购的电子内窥镜将进一步助力消化内科提升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质疑参数每条有三家符合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分分值的设置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价格分30分,技术分43分,其他商务资信分27分(其中客观分6分,主观分21分)。价格和技术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术分占总分值73%,占比合法合理。另,本项目主观分21分,我公司在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投诉事项1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43分)。因此,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亦不存在“评审因素不细化、不量化”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共70分,其中49分为客观分,21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分值(3,2,1,0)”该评审因素,已于2025年5月8日发更正公告,予以删除。综上,投诉事项3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复: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4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5的答复: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故本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投诉事项5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复: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电子内窥镜系统,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供应商在医疗器械注册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对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故,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针对投诉事项7的答复: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7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8的答复: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不存在“交付地点的安装环境等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8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9的答复: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院运输安装环节完善,对本项目安装无特殊要求,供应商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执行,不存在安装费用不明确,生产成本难控制的情形,亦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不存在“安装费用不明确,生产成本难控制”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9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0的答复: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响应时间和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要求都是相同的,不存在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0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1的答复:对上述条款逐条答辩如下:问题1:★1.1 具备兼容功能:具备兼容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电子支气管镜,超声内镜功能(提供兼容同品牌设备的注册证和彩页或产品技术参数)答复:主机能兼容“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电子支气管镜,超声内镜功能”是为了满足医院目前检查需要,同时考虑到未来检查项目的发展。同时,一台主机能兼容多种内镜,意味着医院无需为每种内镜单独配备主机,可有效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和存储空间,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医生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内镜进行检查或治疗时,也无需频繁更换不同的主机和操作界面,能更快速地切换不同的内镜检查模式,降低患者治疗和候诊时间,提高患者就医体验。(2)★1.11主机光源一体(提供实物照片)答复:将主机与光源整合为一体,减少了设备的整体体积和占用空间,使设备的布局更加紧凑和合理,便于在空间有限的环境中使用。同时,集成化设计也减少了设备之间的连接线路,降低了因线路繁多而导致的故障风险和维护成本。(3)★7.2 插入部外径≤9.9mm;钳子管道内径:≥3.2mm(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答复:较小的插入部外径意味着内窥镜在插入人体腔道时对组织的扩张和刺激较小,可减轻患者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的不适感,尤其对于一些耐受性较差的患者,如儿童、老年人或身体较为虚弱的患者,能提高他们对检查的接受度和配合度。较大的钳子管道内径可以允许更粗的治疗器械通过,如活检钳、息肉切除器械、止血器械等。这使得医生在进行内镜下治疗时能够选择更合适的器械,提高治疗的效果和安全性。例如,对于较大的息肉,可以使用更大口径的切除器械进行完整切除,降低复发风险。综上所述,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研,上述条款均不少于3个品牌符合要求(详见采购人采购需求调查),且项目能有效竞争,不存在排他性、歧视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另,质疑答复期间,本项目尚未开标,不适宜公开潜在产品情况。综上,投诉事项11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医院根据临床要求,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不合理、有歧视性情形。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等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530851-01),2025年4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28日、5月8日发布二次更正公告,5月26日9:30开标,共有杭州同济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6月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同济贸易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3、4、5、7、8、10、11、12、13、14,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另外,投诉人质疑事项6“货物技术性能先进性是属于禁止的评审因素”的质疑结果降低了主观分值的占比,与其投诉事项1“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有关。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对上述条款逐条答复如下:(1)★1.1 具备兼容功能:具备兼容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电子支气管镜,超声内镜功能(提供兼容同品牌设备的注册证和彩页或产品技术参数)。答复:主机能兼容“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电子支气管镜,超声内镜功能”是为了满足医院目前检查需要,同时考虑到未来检查项目的发展。同时,一台主机能兼容多种内镜,意味着医院无需为每种内镜单独配备主机,可有效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和存储空间,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医生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内镜进行检查或治疗时,也无需频繁更换不同的主机和操作界面,能更快速地切换不同的内镜检查模式,降低患者治疗和候诊时间,提高患者就医体验。(2)★1.11主机光源一体(提供实物照片)。答复:将主机与光源整合为一体,减少了设备的整体体积和占用空间,使设备的布局更加紧凑和合理,便于在空间有限的环境中使用。同时,集成化设计也减少了设备之间的连接线路,降低了因线路繁多而导致的故障风险和维护成本。(3)★7.2插入部外径≤9.9mm;钳子管道内径:≥3.2mm(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答复:较小的插入部外径意味着内窥镜在插入人体腔道时对组织的扩张和刺激较小,可减轻患者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的不适感,尤其对于一些耐受性较差的患者,如儿童、老年人或身体较为虚弱的患者,能提高他们对检查的接受度和配合度。较大的钳子管道内径可以允许更粗的治疗器械通过,如活检钳、息肉切除器械、止血器械等。这使得医生在进行内镜下治疗时能够选择更合适的器械,提高治疗的效果和安全性。例如,对于较大的息肉,可以使用更大口径的切除器械进行完整切除,降低复发风险。综上所述,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研,每个条款有不少于3个品牌符合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70分(其中客观分,46分,主观分24分)。评审中已明确规定评分办法,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上述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分共70分,其中46分为客观分,24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故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本条款拟修改,详见更正公告。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8答复: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10答复: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电子内窥镜系统,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供应商在医疗器械注册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对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11答复: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12答复: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不存在“交付地点约定不清晰,安装环境等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13答复:本项目对安装过程并无特殊要求,供应商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执行,且招标文件要求已明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不存在安装费用不明确,生产成本难控制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的规定。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14答复: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响应时间和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4月8日)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标项一:标项名称:电子内窥镜系统 I......备注:允许进口......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地址:杭州市潮王路318号联系人:徐老师(医学工程部),余老师(招标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5267047,0571-85262826 |
3 | 项目名称 | 电子内窥镜系统I |
12 | 踏勘现场 | 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 |
24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允许£不允许 |
四、招标文件(4月8日)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二、采购内容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交货期 | 目的地 |
1 | 电子内窥镜系统I | 1套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交付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 |
2 | 技术资料 | 全套 | ||
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三、招标技术要求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一 | 适用范围:内镜中心 | |
二 | 用途:适用于消化道内镜诊疗。 | |
三 | 功能和技术参数及配置: | |
1 | 图像处理系统 | |
★1.1 | 具备兼容功能:具备兼容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电子支气管镜,超声内镜功能(提供兼容同品牌设备的注册证和彩页或产品技术参数) | |
1.2 | 数字信号输出:至少包含12G-SDI,3G-SDI,HD-SDI,SD-SDI。(提供彩页证明) | |
1.4 | 自动增益控制:因内镜先端部距离目标太远而使光线不足时,图像信号可以电子增强。 | |
1.5 | 保持对比度的亮度调节成像(提供彩页说明) | |
1.7 | 预冻结:在冻结操作和显示前的设置时间段里捕捉到的图像中选择模糊度最低的图像。可以实施特殊光观察。需要兼容特殊光观察的内镜。 | |
1.9 | 支持热插拔 | |
★1.11 | 主机光源一体(提供实物照片) | |
1.12 | 兼容电子小肠镜、双焦距胃镜、双焦距肠镜 | |
2 | 医用液晶监视器 | |
3 | 二氧化碳泵 | |
3.1 | 可用气体:医用二氧化碳气体(可与二氧化碳气瓶或者医用送气管道链接 | |
4 | 内镜送水泵 | |
4.2 | 可通过脚踏或通过内镜遥控送水(提供说明书证明) | |
5 | 双焦距电子胃镜 | |
6 | 内镜专用台车 | |
6.1 | 具备内镜专用挂架 | |
7 | 治疗电子胃镜 | |
★7.2 | 插入部外径≤9.9mm;钳子管道内径:≥3.2mm(提供彩页等证明材料) | |
9 | 气囊控制器 | |
9.1 | 可遥控操作控制气囊压力 |
四、商务要求3.售后服务 3.1在设备整个使用期内,投标人应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接到采购人维修要求后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小时,并在4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采购人现场实施维修(包括节假日)。如需更换零配件,中标人需在72小时内将零配件送至维修现场。零配件在该设备停产后仍需保证十年的供应。6.安装调试 6.1.安装地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6.4.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6.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安装调试计划、对安装场地和环境的要求,提供其安装、调试过程中采购人需配合的内容。
五、招标文件(4月8日)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9 踏勘现场(如适用)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 5.17 采购代理服务费显示:5.17.1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5.17.2 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5.17.3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的80%收取:
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 | 采购代理服务费(万元人民币) |
100以下 | P*1.5% |
100-500 | 0.4+P*1.1% |
500-1000 | 1.9+P*0.8% |
1000-5000 | 4.9+P*0.5% |
5000-10000 | 17.4+P*0.25% |
10000-100000 | 37.4+P*0.05% |
5.17.3中标服务费不足2100元,按照2100元收取。
六、招标文件(4月8日)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每个供应商最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分。......1)商务技术分
序号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客观分 | ||
1 |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40 |
2 | 质保期在满足采购文件的基础上每增加6个月加0.5分,不足6个月的不得分,最多加2分。 | 2 |
3 | 投标产品销售业绩:对本次相同型号投标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与不同的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能清楚辨别型号和价格,否则不得分)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 | 3 |
4 | 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对所投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评价给分(已列入强制要求的除外)。所投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证明材料: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 1 |
主观分 | ||
5 | 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分值(3,2,1,0) | 3 |
6 | 运行成本: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设备配套使用耗材价格给分。分值(3,2,1,0) | 3 |
7 | 根据维修成本给分: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分值(3,2,1,0) | 3 |
8 | 售后服务方案: | |
8.1 | 根据售后服务方案给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分值(3,2,1,0) | 3 |
8.2 | 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给分。分值(3,2,1,0) | 3 |
8.3 | 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给分,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分值(3,2,1,0) | 3 |
9 | 根据安装调试方案给分。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分值(3,2,1,0) | 3 |
10 | 根据培训方案给分。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分值(3,2,1,0) | 3 |
七、更正公告(5月8日)二、更正信息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5 | 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分,1条 |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分值40分 |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分值43分 |
6 | 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分,5条 | 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分值(3,2,1,0) | 删除 |
八、评审报告显示:杭州同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嘉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缺少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杭州同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0.4分、报价得分为20分、总得分为80.4分,排序第一;杭州佳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3.8分、报价得分为30分、总得分为73.8分,排序第二;宁波海曙嘉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4分、报价得分为26.25分、总得分为70.25分,排序第三。
九、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记载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同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嘉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就“技术功能符合度”“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的评分情况。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采购标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已经通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市场调研文件、电子内窥镜系统Ⅰ被质疑参数佐证材料等资料。前述材料显示,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功能和技术参数及配置:★1.1、★1.11、★7.2”。
十二、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的《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子内窥镜系统 I(项目编号:ZJ-2530851-01)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显示: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涉及的常用消耗品、易耗品及耗材报价情况,对评审条款5、“运行成本: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设备配套使用耗材价格给分。分值(3,2,1,0)”进行评分。2、评标委员会根据质保期后,采购人单独购买保修服务的价格,单次维修的设备配件价格,以及单次维修涉及的维修人工费的情况,对评审条款6、“根据维修成本给分: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分值(3,2,1,0)”进行评分。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所采取的措施,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和响应情况,对评审条款7.1“根据售后服务方案给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分值(3,2,1,0)”进行评分。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对评审条款7.2“根据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给分。分值(3,2,1,0)”进行评分。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对评审条款7.3“根据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给分,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分值(3,2,1,0)”进行评分。6、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的安装调试方案,对评审条款8、“根据安装调试方案给分。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分值(3,2,1,0)进行评分。7、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产品的培训方案,对评审条款9、“根据培训方案给分。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分值(3,2,1,0)”进行评分。综上,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子内窥镜系统I(项目编号:ZJ-2530851-01)投诉书答辩补充说明》及附属资料功能说明。其中,该说明显示:投诉事项2所述的均为内窥镜临床检查和治疗的功能要求,无需具体技术指标,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43分。即,只要满足该条款要求中描述的功能,即视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扣分;全部或部分不能满足该条款中描述的功能则扣分。因此,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存在“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十四、杭州同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佳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嘉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内窥镜系统品牌型号互不相同。
十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商务技术分值为70分,其中主观评分项的分值为24分、客观评分项的分值为46分。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修改了招标文件,修改后的商务技术分值中主观评分项的分值为21分、客观评分项的分值为49分。投诉人主张“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价格和技术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术分占总分值73%,占比合法合理”。且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为30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本项目主观评分项分值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功能和技术参数及配置”中部分技术要求的描述未设定具体数值指标,对应设置了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投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评审因素不细化量化,按规定不能作为评审项”,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中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均为内窥镜临床检查和治疗的功能要求,无需具体技术指标,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认为“上述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中规定“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三、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项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4分,每一项不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子内窥镜系统 I(项目编号:ZJ-2530851-01)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3分,并且均分成4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标准不够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修改了招标文件,删除了评审条款“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投诉人仍然对该评审条款提起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的80%收取”“中标服务费不足2100元,按照2100元收取”,投诉人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仍使用废止的标准”为由主张“采购代理服务费计价标准不合理”。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解释说明为“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用明确,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主张“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合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指向进口产品核准。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进口产品核准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六、关于投诉事项6。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采购标的的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标的的名称为“电子内窥镜系统”,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标的的名称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电子内窥镜系统,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对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投诉人以“设备名称需通过国家药监局注册或备案,才能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但招标文件中的名称未匹配合法注册信息”为由主张“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如指定特定品牌或未获批产品)”“设备名称不规范,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标的的名称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踏勘现场的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踏勘现场的方式为“供应商自行现场踏勘”,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踏勘现场方式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投诉人以“......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为由主张“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踏勘现场方式设定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安装地点,并要求供应商明确安装过程中需采购人配合事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安装地点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指定地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地址为“杭州市潮王路318号”,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安装调试计划、对安装场地和环境的要求,提供其安装、调试过程中采购人需配合的内容”。投诉人主张“交付地点的安装环境等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内搬运条件良好,满足正常搬运要求,基础设施完善,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9。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安装费用的承担主体,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投诉人主张“安装费用不明确,生产成本难控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招标交货安装地点已明确具体地点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院运输安装环节完善,对本项目安装无特殊要求,供应商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执行,不存在安装费用不明确,生产成本难控制的情形,亦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9,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事项10。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供应商维修响应时间。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接到采购人维修要求后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小时,并在4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采购人现场实施维修(包括节假日)。如需更换零配件,中标人需在72小时内将零配件送至维修现场”。投诉人仅以“若维修响应事件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那么就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针对不可抗力出现的维修问题,应该如何处理”为由主张“售后服务中维修响应不合理”,依据不足。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维修响应时间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响应时间和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要求都是相同的”,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维修响应时间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0,不成立。
十一、关于投诉事项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功能和技术参数及配置:★1.1、★1.11、★7.2”,投诉人主张“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疑似为奥林巴斯品牌定制,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奥林巴斯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非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市场调研文件、电子内窥镜系统Ⅰ被质疑参数佐证材料等资料,拟证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属于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1,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电子内窥镜系统 I(编号:ZJ-2530851-0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