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2530459-03二次
二、项目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6-23
四、相关当事人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白塔公园B区块1号楼3楼3L62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编号:ZJ-2530459-03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P43,评分标准不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分共60分,其中48分为客观分,12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故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另,为了增加本项目的竞争性,拟对部分评审因素修改,详见更正公告。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1.部分评审因素修改更正未公告。“为了增加本项目的竞争性,拟对部分评审因素修改,”但截止目前为止,在政府采购网上并未查询到相关评审因素修改的更正公告。2.量化细化标准模糊。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对上述评分项列举了“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运行成本、维修成本报价、增值方案”等要点,但是没有细化量化的评判标准。以“2为例,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4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3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2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该评分项“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的具体打分标准是什么,技术性能先进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临床使用效果如何评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对应,无法达到量化、细化的要求,专家最终还是由主观判断打分。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网址、图略)。从以上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2.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浙江省财政厅于2023年3月31日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上述各评分项均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不能通过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招标文件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相关规定。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P43:一般参数扣分机制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故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另,为了增加本项目的竞争性,拟修改,详见更正公告。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没有相关更正公告。截止目前为止,政府采购网上只更正了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和递交方式,以及开标时间。并没有可以增加项目竞争性的内容。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P43,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价格分4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60分(其中客观分48分,主观分12分)。评审中已明确规定评分办法,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显示,技术分值总分为38分,占比38%。1.质疑答复含糊其辞。关于质疑事项中技术分太低的问题,答复内容没有正面回复。2.技术分占比太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可见,货物的技术功能符合度的分值在评审的分值中应当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且以常理判断,衡量一件货物的质量首先要看的也是该货物的技术指标情况。因此,本项目的技术分值占比过低,导致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影响评审的客观性,违反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P12:评审因素设置不细化量化,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A”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累计扣分满15分将导致投标无效。”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上述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2.1胃肠镜主机系统及电子胃肠镜 2.1.1总体要求 2.1.1.1临床适用于上消化道、下消化道内进行内镜检查和治疗。2.1.2胃肠镜主机系统I 2.1.2.1电子图像处理器 2.1.2.1.2具有窄带成像、自体荧光,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2.1.2.1.3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功能和多种测光模式。2.1.2.1.4具有色彩调节功能。2.1.2.1.5具有图像电子放大、冻结功能。2.1.2.1.7具有病人资料预置及多种工作参数预置功能。2.1.2.1.8具有图片存储输出接口。2.1.2.2冷光源 2.1.2.2.2具有光源亮度自动调节功能。2.1.2.2.3具有备用光源。2.1.2.3医用显示器 2.1.2.4具有送水功能。2.1.2.5具有送气功能。2.1.2.6内窥镜用送水装置2.1.2.7内窥镜用送气装置 2.1.2.7.2二氧化碳送气泵气源输入接口完全兼容医院气体接口。2.1.3 胃肠镜主机系统II 2.1.3.1电子图像处理器 2.1.3.1.2具有液晶触摸显示屏。2.1.3.1.3具有窄带成像、自体荧光,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2.1.3.1.4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功能和多种测光模式。2.1.3.1.5具有色彩调节功能。2.1.3.1.6具有图像电子放大、冻结功能。2.1.3.1.8具有病人资料预置及多种工作参数预置功能。2.1.3.1.9具有图片存储输出接口。2.1.3.1.10具有送水功能。2.1.3.1.11具有送气功能。2.1.3.2冷光源 2.1.3.2.1冷光源为独立光源,或与电子图像处理器一体。2.1.3.2.3具有光源亮度自动调节功能。2.1.3.2.4具有备用光源。2.1.3.3医用显示器 2.1.3.4内窥镜用送水装置 2.1.3.5内窥镜用送气装置 2.1.3.5.2二氧化碳送气泵气源输入接口完全兼容医院气体接口。2.1.4经鼻胃镜 2.1.5检查胃镜 2.1.5.9具有副送水功能。2.1.6放大胃镜 2.1.6.9具有前向射水功能。2.1.7治疗胃镜 2.1.7.8具有前向射水功能。2.1.8检查肠镜2.1.8.10具有副送水功能。2.1.9治疗肠镜 2.1.9.9具有副送水功能。2.1.10十二指肠镜 2.2胆道镜系统 2.2.1总体要求 2.2.1.1用于胆道内镜下诊断和治疗。2.2.2电子图像处理器 2.2.2.2具有电子染色成像或窄带成像特殊光观察功能。2.2.2.3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功能和多种测光模式。2.2.2.4具有色彩调节功能。2.2.2.5具有图像电子放大、冻结功能。2.2.2.6具有构造强调、轮廓强调、荧光成像等多种图像色彩成像功能。2.2.2.7具有病人资料预置及多种工作参数预置功能。2.2.2.8具有图片存储输出接口。2.2.3冷光源 2.2.3.1冷光源为独立光源,或与电子图像处理器一体。2.2.3.3具有光源亮度自动调节功能。2.2.3.4具有备用光源。2.2.3.5 具有送气功能。2.2.3.6具有送水功能。2.2.4医用显示器2.2.5 电子胆道镜 2.2.5.8具有电子染色成像或窄带成像特殊光观察功能。2.3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Δ2.3.1与医院原有奥林巴斯CV-290或富士VP-7000兼容,或提供与电子支气管内窥镜兼容的电子图像处理器。2.3.10具有内镜信息记忆功能。2.3.11具有窄带成像,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2.3.12防水一触式接头,无需防水帽。2.4设备显示器安装固定在吊塔,提供固定件和安装服务。2.5各电子镜可兼容高频电刀等外科电子治疗设备。2.6投标商认为重要的其他参数。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对上述评分项列举了“有窄带成像,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等要点,但是没有细化量化的评判标准。以“2.3.11为例,有窄带成像,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该评分项“根据有窄带成像,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的具体打分标准是什么,并没有明确对应,达到量化、细化的要求,专家最终还是由主观判断打分。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网址、图略)。从以上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1.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2.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浙江省财政厅于2023年3月31日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上述各评分项均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不能通过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招标文件评分项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相关规定。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P40采购代理服务费计价标准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招标文件中5.17.3条关于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算,该执行标准不合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0月15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其后在2016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仍使用废止的标准。法律依据:招标代理费现行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网址、图略)。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P9: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价格扣除: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本次招标文件的价格扣除对中小企业有优惠,但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P3:招标文件不按规定支持本国产品。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浙江政府采购网的进口公示截图:(图略)。1.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上没有查询到相关进口公示,这违背了采购文件中的公开原则。而且这无形中将会增加国内供应商的竞争压力,投标方不仅要面对国内知名品牌,同时还需和国外产品同台竞争,此项要求非常不利于国内产品的长期发展。2.本项目有国产品牌能满足实际需求,项目中也未提到国外使用,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不满足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法律依据。3.质疑答复闪烁其词。如本项目已向财政部门请示并同意允许进口产品投标,财政部门开具的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相关证明等,但是答复函中并未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也没有正面回答此问题。4.质疑答复错误认定“允许进口”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答复中称“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直接排除对允许进口内容的质疑权,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仅在三种法定例外情形下允许进口(如国内无法获取、境外使用等)。若招标文件允许进口但未满足上述条件,供应商有权质疑其合法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允许进口内容属于采购文件条款,直接影响供应商权益,属于法定可质疑范围。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采购进口产品需经财政部门核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允许进口但不排斥国产产品”。若未履行核准程序或未明示“允许进口”,供应商可投诉程序违法。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P30:踏勘现场,供应商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1)本地供应商距离采购人地址更近,可更灵活、多次实地踏勘,节省时间与交通成本,便于更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如空间布局、设备安装条件、现有设施兼容性等),从而优化投标方案。(2)自行踏勘可能减少外地供应商因协调差旅、人员安排等导致的延误,本地供应商能更快掌握现场细节,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标风险。(3)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P21:售后服务承诺书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确定产品出现故障后,24小时内将维修零部件送达维修现场,这样的要求明显没有考虑特殊情况,24小时内送达维修现场的要求未考虑地理距离、交通条件、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客观限制,可能导致外地供应商或物流能力有限的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实质上构成对部分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定,1.违反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质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P3:设备名称不规范,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质疑答复: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等,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供应商在医疗器械注册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对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所述,责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本公司认为上述答复不合理,其理由是: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检索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并未查到相关信息,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图略)设备名称需通过国家药监局注册或备案,才能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但招标文件中的名称未匹配合法注册信息,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如指定特定品牌或未获批产品)。若设备名称唯一指向某供应商的未注册产品,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1.违反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质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违反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要求)“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3.违反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请求:1.量化细化评分标准。2.及时公告质疑答复的更正内容。3.提高技术分值占比。4.量化细化评审因素。5.调整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6.公平公正对待中小企业,增加招标文件的可竞争性。7.出示允许进口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8.取消自行踏勘现场或采购人统一组织踏勘。9.合理化设置售后服务响应承诺时间。10.合理规范设备名称。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质疑阶段,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为原采购文件的部分评审因素,具体为:(表略)。我公司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分共60分,其中48分为客观分,12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同时,针对质疑内容,对上述评审因素作了优化和修改,并于2025年5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具体更正情况如下:(表略)。更正后的评审因素,对主观评分项的表述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投诉事项1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质疑阶段,浙江民发机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为原采购文件的部分评审因素,具体为:(表略)。我公司认为: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348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中已明确规定: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Δ”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累计扣分满15分将导致投标无效。故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同时,项目于2025年5月2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上述评审因素做了优化和修改,更正为“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Δ’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综上,投诉事项2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分分值的设置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价格40分,技术分38分,其他商务资信分22分(其中客观分10分,主观分12分)。价格和技术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术分占总分值78%,占比合法合理。另,本项目主观分为12分,我公司在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投诉事项3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Δ’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38分)。因此,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存在“评审项不量化、细化,不合理”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4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5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6答复: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且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已经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投诉事项6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7答复: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故本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投诉事项7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8答复: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8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9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停机时间、减少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且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要求都是相同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9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10答复: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等,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供应商在医疗器械注册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对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故,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0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医院根据临床要求,合理制订采购需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不合理情形。恳请贵厅驳回投诉,允许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更正公告等证据。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辩称:我医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和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我院为浙江省首批通过三甲评审的四家综合性医院之一,医疗服务辐射浙南闽北赣东近3000万人口。医院致力于打造区域性消化疾病诊疗中心,年消化科门诊和治疗量数十万人次,诊疗范围包括:1.肝胆胰疾病综合诊疗;2.消化道肿瘤全程管理;3.功能性疾病微创干预;4.炎症与疑难病诊疗;5.老年消化病特色;6.慢性疾病的中西医结合治疗等。本次采购的胃肠镜等设备将用于医院消化道患者的检查和治疗,将进一步缓解医院患者检查治疗的候诊时间,改善患者的就医体现。本次采购医院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整个过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表(2025年3月)、采购需求调查表(2025年5月)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530459-03二次),2025年4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4月22日、5月6日、5月20日、5月21日、6月5日、6月13日发布六次更正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2、4、6、7、8、9、11、12、13、15,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事项回复: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 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 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本项目技术商务资信分共60分,其中48分为客观分,12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我公司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故贵公司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另,为了增加本项目的竞争性,拟对部分评审因素修改,详见更正公告。关于质疑事项4: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348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中已明确规定: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 1分。累计扣分满15分将导致投标无效。故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本质疑事项不成立。另,为了增加本项目的竞争性,拟修改,详见更正公告。关于质疑事项6:本项目价格分40分,技术商务资信分60分(其中客观分,48分,主观分12分)。评审中已明确规定评分办法,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7: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累计扣分满15分将导致投标无效。”。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上述评审项不能量化细化”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8: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 收取”,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对所有供应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9: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均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1:本项目允许进口,不限制和排斥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本质疑事项不属于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2: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3: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对所有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15: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等,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供应商在医疗器械注册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对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 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所述,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4月2日)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标项名称: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备注:允许进口。......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采购人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温附一新院联系人:陈维波联系电话:0577-55578619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联系人:沈夏奇联系电话:0571-81061815邮箱:32929076@qq.com |
3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21 | 支持中小企业 | 1.说明(1)中小企业.......2.价格扣除...... |
22 | 联合体和分包 | (1)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认可。(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协议”分工按采购文件评标细则要求提供材料的,视为符合评审要求。 |
四、招标文件(4月2日)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二、招标技术要求
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二 | 主要技术要求 | |
2.1 | 胃肠镜主机系统及电子胃肠镜 | |
2.1.1 | 总体要求 | |
2.1.1.1 | 临床适用于上消化道、下消化道内进行内镜检查和治疗。 | |
2.1.2 | 胃肠镜主机系统I | |
2.1.2.1 | 电子图像处理器 | |
2.1.2.1.2 | 具有窄带成像、自体荧光,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 | |
2.1.2.1.3 | 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功能和多种测光模式。 | |
2.1.2.1.4 | 具有色彩调节功能。 | |
2.1.2.1.5 | 具有图像电子放大、冻结功能。 | |
2.1.2.1.7 | 具有病人资料预置及多种工作参数预置功能。 | |
2.1.2.1.8 | 具有图片存储输出接口。 | |
2.1.2.2 | 冷光源 | |
2.1.2.2.2 | 具有光源亮度自动调节功能。 | |
2.1.2.2.3 | 具有备用光源。 | |
2.1.2.3 | 医用显示器 | |
2.1.2.4 | 具有送水功能。 | |
2.1.2.5 | 具有送气功能。 | |
2.1.2.6 | 内窥镜用送水装置 | |
2.1.2.7 | 内窥镜用送气装置 | |
2.1.2.7.2 | 二氧化碳送气泵气源输入接口完全兼容医院气体接口。 | |
2.1.3 | 胃肠镜主机系统II | |
2.1.3.1 | 电子图像处理器 | |
2.1.3.1.2 | 具有液晶触摸显示屏。 | |
2.1.3.1.3 | 具有窄带成像、自体荧光,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 | |
2.1.3.1.4 | 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功能和多种测光模式。 | |
2.1.3.1.5 | 具有色彩调节功能。 | |
2.1.3.1.6 | 具有图像电子放大、冻结功能。 | |
2.1.3.1.8 | 具有病人资料预置及多种工作参数预置功能。 | |
2.1.3.1.9 | 具有图片存储输出接口。 | |
2.1.3.1.10 | 具有送水功能。 | |
2.1.3.1.11 | 具有送气功能。 | |
2.1.3.2 | 冷光源 | |
2.1.3.2.1 | 冷光源为独立光源,或与电子图像处理器一体。 | |
2.1.3.2.3 | 具有光源亮度自动调节功能。 | |
2.1.3.2.4 | 具有备用光源。 | |
2.1.3.3 | 医用显示器 | |
2.1.3.4 | 内窥镜用送水装置 | |
2.1.3.5 | 内窥镜用送气装置 | |
2.1.3.5.2 | 二氧化碳送气泵气源输入接口完全兼容医院气体接口。 | |
2.1.4 | 经鼻胃镜 | |
2.1.5 | 检查胃镜 | |
2.1.5.9 | 具有副送水功能。 | |
2.1.6 | 放大胃镜 | |
2.1.6.9 | 具有前向射水功能。 | |
2.1.7 | 治疗胃镜 | |
2.1.7.8 | 具有前向射水功能。 | |
2.1.8 | 检查肠镜 | |
2.1.8.10 | 具有副送水功能。 | |
2.1.9 | 治疗肠镜 | |
2.1.9.9 | 具有副送水功能。 | |
2.1.10 | 十二指肠镜 | |
2.2 | 胆道镜系统 | |
2.2.1 | 总体要求 | |
2.2.1.1 | 用于胆道内镜下诊断和治疗。 | |
2.2.2 | 电子图像处理器 | |
2.2.2.2 | 具有电子染色成像或窄带成像特殊光观察功能。 | |
2.2.2.3 | 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功能和多种测光模式。 | |
2.2.2.4 | 具有色彩调节功能。 | |
2.2.2.5 | 具有图像电子放大、冻结功能。 | |
2.2.2.6 | 具有构造强调、轮廓强调、荧光成像等多种图像色彩成像功能。 | |
2.2.2.7 | 具有病人资料预置及多种工作参数预置功能。 | |
2.2.2.8 | 具有图片存储输出接口。 | |
2.2.3 | 冷光源 | |
2.2.3.1 | 冷光源为独立光源,或与电子图像处理器一体。 | |
2.2.3.3 | 具有光源亮度自动调节功能。 | |
2.2.3.4 | 具有备用光源。 | |
2.2.3.5 | 具有送气功能。 | |
2.2.3.6 | 具有送水功能。 | |
2.2.4 | 医用显示器 | |
2.2.5 | 电子胆道镜 | |
2.2.5.8 | 具有电子染色成像或窄带成像特殊光观察功能。 | |
2.3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
Δ2.3.1 | 与医院原有奥林巴斯CV-290或富士VP-7000兼容,或提供与电子支气管内窥镜兼容的电子图像处理器。 | |
2.3.10 | 具有内镜信息记忆功能。 | |
2.3.11 | 具有窄带成像,或联动成像、蓝激光成像等特殊光观察功能。 | |
2.3.12 | 防水一触式接头,无需防水帽。 | |
2.4 | 设备显示器安装固定在吊塔,提供固定件和安装服务。 | |
2.5 | 各电子镜可兼容高频电刀等外科电子治疗设备。 | |
2.6 | 投标商认为重要的其他参数。 |
......四、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书......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2.1保修期内,承诺人提供24小时技术电话支持(24小时×365天)服务。承诺人在接报修电话后,派工程师到现场实施维修;在确定故障后,应在24小时内将维修零部件送达维修现场。提供报修电话、委派的工程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招标文件(4月2日)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1.9 踏勘现场(如适用)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五、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5.17 采购代理服务费5.17.1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5.17.2 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5.17.3 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 | 货物采购代理服务费(万元人民币) |
100以下 | P*1.5% |
100-500 | 0.4+P*1.1% |
500-1000 | 1.9+P*0.8% |
1000-5000 | 4.9+P*0.5% |
5000-10000 | 17.4+P*0.25% |
10000-100000 | 37.4+P*0.05% |
六、招标文件(4月2日)第四章 评标办法......五、评标细则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对各供应商的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分因素在分值范围内进行各自打分。每个供应商最终得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分。......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1)商务技术分 该评分分值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细则在分值范围内独立打分(具体分值设定详见表格),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打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序号 | 评标内容 | 满分分值 |
1. | 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Δ”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累计扣分满15分将导致投标无效。 | 38分 |
2. | 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4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3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2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 4分 |
3. | 投标货物使用期限:自货物生产日期起,不少于5年,每超1年加1分,满分3分。无使用期限约定的,得满分,提供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说明材料为:有使用期限的,提供产品铭牌照片或说明书相关页复印件;无使用期限的,提供说明或承诺。投标货物使用期限不满5年将导致投标无效。 | 3分 |
4 | 运行成本: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评委根据消耗品或易耗品价格给分:报价合理运行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不合理运行成本高得1分,无报价得0分。 | 3分 |
5 | 维修成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 | |
5.1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模板响应并提供维修配件价格清单的得2分,不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 2分 |
5.2 | 评委根据售后服务承诺书中响应的维修成本报价给分,报价合理维修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维修成本较合理得2分;维修成本报价不合理得1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 | 3分 |
5.3 | 质保期在满足采购文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1分,最多加2分。 | 2分 |
6 |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近两年(投标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投标货物的销售合同情况:每提供1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得2分。上述合同中,合同买方应为医疗机构等最终用户,否则不得分。投标货物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分 |
7. | 增值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增值方案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对使用效果明显得2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对使用效果作用较好得1.5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对使用效果作用一般得1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但对使用效果无意义得0分; | 2分 |
8. | 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根据所投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评价给分(已列入强制要求的除外)。所投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的,得0.5分;证明材料: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 1分 |
2)价格分 价格评分将在有效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最高得40分,最低得0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其投标报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4)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5)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上述(1),(2),(3),(4),(5)政策不重复计算。
七、招标文件(5月21日)第四章 评标办法......五、评标细则......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1)商务技术分
序号 | 评标内容 | 满分分值 |
1. | 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Δ”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38分 |
2 | 投标货物使用期限:自货物生产日期起,不少于5年,每超1年加1分,满分3分。无使用期限约定的,得满分,提供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说明材料为:有使用期限的,提供产品铭牌照片或说明书相关页复印件;无使用期限的,提供说明或承诺。投标货物使用期限不满5年将导致投标无效。 | 3分 |
3 | 运行成本: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行成本(包括消耗品、易耗品的价格)评分(3,2,1,0分) | 3分 |
4 |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3,2,1,0分) | 3分 |
5 |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评分(3,2,1,0分) | 3分 |
6 | 售后服务 | |
6.1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模板响应并提供维修配件价格清单的得2分,不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 2分 |
6.2 | 评委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书中响应的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评分(3,2,1,0分) | 3分 |
6.3 | 质保期在满足采购文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1分,最多加2分。 | 2分 |
7 |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近两年(投标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投标货物的销售合同情况:每提供1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高得2分。上述合同中,合同买方应为医疗机构等最终用户,否则不得分。投标货物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分 |
8. | 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评审:根据所投产品是否取得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评价给分(已列入强制要求的除外)。所投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0.5分;所投产品取得环境标志产品的,得0.5分;证明材料: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 1分 |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采购标的“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已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项目(项目编号:ZJ-2530459-03二次)投诉书答辩补充说明》显示: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P12:评审因素设置不细化量化,不合理”,答辩补充说明如下:投诉事项4所述的均为内窥镜临床检查和治疗的功能要求,无需具体技术指标,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对技术功能符合度情况的评分规定为“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每一项“Δ”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38分。即,只要满足该条款要求中描述的功能,即视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扣分;全部或部分不能满足该条款中描述的功能则扣分。因此,评委可以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条款要求的响应情况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分,上述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存在“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4应不予支持。
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已废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评审条款“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增值方案”以及“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已表示“为了增加本项目的竞争性,拟修改,详见更正公告”,并于2025年5月21日修改了招标文件,删除了评审条款“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增值方案”,修改了评审条款“运行成本”“维修成本”“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中部分评审因素设置,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环节,投诉人仍对修改前的评审条款内容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经审查,修改后的评审条款“运行成本”“售后服务”的主观评分项中,单项分值均未超过3分,并且均分成4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条款“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修改后的评审条款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商务技术分值为60分,其中评审条款“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设置分值为38分。投诉人主张“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价格和技术是货物采购的主要评审因素,本项目价格和技术分占总分值78%,占比合法合理”。且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为40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0%,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技术分值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胃肠镜主机系统及电子胃肠镜”“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中部分技术要求的描述中未设定具体数值指标,对应设置了评审条款“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投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专家最终还是由主观判断打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中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均为内窥镜临床检查和治疗的功能要求,无需具体技术指标,只要满足描述的功能要求即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认为“上述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如上所述,评审条款“对应采购文件‘二、招标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中规定“每一项‘Δ’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其他条款每一项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1分”,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投诉人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代理服务费执行标准仍使用废止的标准”为由主张“采购代理服务费计价标准不合理”。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解释说明为“目前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向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本项目代理费用明确,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另,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已经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投诉人以“未查到本项目有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中小企业品牌”为由主张“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不按规定支持本国产品”,指向进口产品核准。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进口产品核准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七、关于投诉事项8。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踏勘现场的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定踏勘现场的方式为“自行踏勘”,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踏勘现场方式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规定如有需要自行踏勘,并非强制要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踏勘。且招标文件明确了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投诉人以“......虽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协助,但自行踏勘过程中,本地供应商可能更易与采购方或现场人员建立联系,间接获取非公开但影响投标的‘隐性信息’(如特殊需求、现场问题等),存在不公平风险”为由主张“供应商组织方式自行踏勘不合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踏勘现场方式设定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9。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供应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保修期内,承诺人提供24小时技术电话支持(24小时×365天)服务。承诺人在接报修电话后,派工程师到现场实施维修;在确定故障后,应在24小时内将维修零部件送达维修现场”,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条款为采购人根据临床检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停机时间、减少患者等候时间,对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送达时间的要求,且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要求都是相同的......”。投诉人以“24小时内送达维修现场的要求未考虑地理距离、交通条件、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客观限制,可能导致外地供应商或物流能力有限的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为由主张“实质上构成对部分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9,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10。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采购标的的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标的的名称为“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标的的名称设定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次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为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等,只要符合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对同类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时所用的名称,目前药监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各厂家产品注册时,注册名字会有所不同。只要是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同类设备,均可参与本项目竞争”。投诉人以“设备名称需通过国家药监局注册或备案,才能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但招标文件中的名称未匹配合法注册信息”为由主张“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如指定特定品牌或未获批产品)”“设备名称不规范,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标的的名称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0,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胃肠镜系统、胆道镜系统、电子支气管内窥镜(编号:ZJ-2530459-03二次)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