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金财采监处字〔2025〕4号)-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金华市财政局 2025-06-25 18:52:40

一、项目编号:JHCG2025G-003

二、项目名称: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新民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金华市中心医院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365号

被投诉人2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4楼

相关供应商: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新洲路106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HCG2025G-00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及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收到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导致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对质疑回复不认可,原因:1.本项目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为货物标,应逐一填写招标品牌表选中的材料品牌。网上公告第一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按工程表或服务标写作格式明显有误,请复核!2.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响应内容及格式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要求,声明内容真实。这点本司提出疑问:如是真实有效,那投标报价清单中品牌填写出应全填(天一瑞邦),前后不一也满足招标要求?请复核审查。

投诉事项2: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文件》所填写的项目名称并非本次招投标项目名称,应视为无效投标。事实依据:本次招投标的项目名称为 “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文件》响应的并非是本次投标项目,不应作为本次中标候选人,其投标行为无效。法律依据:项目名称不一致。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名称出现前后不统一,应有项目编号:JHCG2025G -003的名称为准。请复核!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被投诉人1金华市中心医院及被投诉人2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相关供应商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

1.根据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条,本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根据商务标评审结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包括我单位在内的所有投标报价得分均未给予10%的政策扣除,即我单位亦未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我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内容是针对我单位为中小企业做了声明,内容属实,并不存在弄虚作假。

针对投诉事项2:

1.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为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预期不予受理及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2.本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并没有有关项目名称的更正公告。3.我单位在项目投标前就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不一致情况致电咨询了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明确回复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期间并未收到有关项目名称相关的质疑,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和投标须知表中的项目名称均认可,不作为废标条款(附:电话咨询截图)。4.投诉人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质疑期间未就项目名称问题提出质疑,应视为其默认本项目招标文件无异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HCG2025G-003),2025年3月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3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2025年4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5月6日签订合同,2025年5月20日发布合同公告。本项目预算2000万元,最高限价为1902.07万元。

二、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公告标题、项目基本情况中的项目名称及标项名称、招标文件首页名称均为“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项目名称一栏显示为“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为:本项目否(是/否)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四、相关供应商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关于该项目的项目名称均表述为“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采购及安装项目”

五、相关供应商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下(略)

六、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共计12家,均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

七、质疑阶段,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内容与投诉书所述基本一致。

八、质疑答复阶段,金华市中心医院述称:关于质疑事项3,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条,本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经复核,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响应内容及格式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要求,声明内容真实。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对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即该公司未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关于质疑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须知,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递交等要求。结合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项目名称为“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采购及安装项目”。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在质疑及投诉阶段提交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审查,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企业信息,该声明函无效。同时,本项目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将配料、辅料等不作为标的、不需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列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本机关就此予以指出。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由于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委员会未对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价格扣除。投诉人主张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导致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经本机关调查,亦未发现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项目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对项目名称表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相关供应商天一瑞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项目名称均表述为“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采购及安装项目”,与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项目名称一栏表述一致,相关表述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亦不影响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该处关于项目名称的表述,属于相关供应商可以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投诉人以此为由主张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防辐射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HCG2025G-003)采购过程及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金华市财政局

2025年06月25日




附件信息:

  • 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财采监处字〔202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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