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06-11 14:29:35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5〕453号-1

二、项目名称:柯桥公安局(鉴湖大楼)食堂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4-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雄安美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城镇北关村华阳道1条18号

被投诉人1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29号

被投诉人2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5号

相关供应商:绍兴市新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银桥路315号1号楼1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公安局(鉴湖大楼)食堂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绍柯采〔2025〕453号-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河北雄安美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56页样品(15分),我司认为上述评审要求提供的样品不合理。
事实依据:本次采购要求提供的产品,不是74号令第22条规定的除外条款,政府采购主张不提供样品,节约投标人财力、物力,要求提供样品浪费各投标人大量财力、物力与国家给企业减负政策背道而驰,提供样品,目的拉开分差,为特定的供应商谋取高价中标,套取国家大量财政资金的行为,应该依法严惩。投标样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3个,其中2个并非所有厨具厂家能自行生产,需由专业的厂家生产,现选用的2款投标样品,不是常规的产品,为非标定制件,且采购价值高昂。按照相关法规,为了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在书面形式能描述清楚的情况下,应更改样品要求,样品换成可以体现投标人企业实力的不锈钢产品。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第8页样品提供中要求提供的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此项属于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4第三部分采购需求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中已明确要求采购设备的证书及检测报告可以在中标后提供,为何单独样品的证书及检测报告在投标的时候还要提供。投标样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燃气蒸箱的证书和不锈钢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的检测报告,这两个设备不是常规的产品,为非标定制件,检测报告通常需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需做出来送检才能得到检测报告,费用较高且周期较长。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因成本问题放弃投标,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原则。而且以前的检测报告并不能体现出投标时提供的样品是否符合这个标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样品换成可以体现投标人企业实力的不锈钢产品。2、取消报标文件第8页样品提供中要求提供的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改为中标后提供。
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5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书。
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56页样品(15分),我司认为上述评审要求提供的样品不合理。
答: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厨房设备具有代表性,通过样品评审能确保其符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等要求,对后续项目履约验收提供依据,保证设备产品质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对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评审方法及标准等进行明确,招标文件设置合理,不存在限制性、歧视性、倾向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8页样品提供中要求提供的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此项属于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答: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2条“3.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4)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本项目设置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是对样品采购需求的证明材料,对后续项目履约验收提供依据,保证产品质量。并未指定检测机构及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本项目己于2025年4月24日9:30时进行第一次评审,有3家单位提供了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说明此项设置具有充分竞争性。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5〕453号-1),采购预算金额850000元,采购人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2025年4月2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5月15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六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绍兴市新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5年5月6日,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和绍兴明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评审条款“样品(15分)”,投诉人主张“评审要求提供样品不合理”,质疑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歧视性和倾向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燃气蒸箱、不锈钢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消毒房智能化控制箱”,并明确规定了以上样品的规格和技术说明、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分值,并无不当。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产品实际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作为响应情况佐证材料。故,投诉人以“要求提供的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为由,主张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对被投诉人提及的3家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证书及检测报告进行复查。被投诉人提供的浙江哈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不锈钢高压静电油烟净化器”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要求,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仅2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公安局(鉴湖大楼)食堂楼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绍柯采〔2025〕453号-1)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是该项目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需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鉴于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5年06月11日




附件信息:

  • 绍柯财执法〔2025〕9号.do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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