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
二、项目名称: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皓云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1号
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6楼623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79号五楼(牵头单位住所)
当事人: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皓云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对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皓云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
:对采购结果投诉,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2025年度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肆意妄为,藐视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而中型企业、时而小型企业。本次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型企业,经查询,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则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表示提供的人数为从业的人员,而非缴纳社保统筹人员,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业的人员早已突破300人。如此弄虚作假行为,已严重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然而我公司提出质疑后,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却选择答非所问,置之不理,对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而中型时而小型的问题任其肆意妄为,且根据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历年的招投标项目采购需求人员数量已明显超过300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不展开实质性的查证,存在严重的包庇行为,已严重影响淳安县政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已严重破坏政府招投标的公信力、已严重违反政府招投标的各种法律法规。事实依据
:1、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天眼查查询结果显示,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3、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并未查询到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4、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2025参与投标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中型企业的自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此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请求
:1、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取消中标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取消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更正中标结果,中标单位应为浙江皓云城市服务有限公司。3、对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严重影响政府招投标公平公正性及诚信原则,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的政府招投标投标资格。投诉人浙江皓云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
:①质疑处理阶段,中标牵头单位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2024年12月及2025年4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料显示:参保缴费总人数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均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标准要求,不符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的标准。②经查询,投诉书中列举的“2022年度青溪新城区块道路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5年千岛湖镇老旧小区污水管网应急维修工程”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4-2026年淳安县市政园林发展中心疫木处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农、林、牧、渔行业”;“淳安县城市牛皮癣清洁保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4年千岛湖广场、秀水广场、滨湖路及中轴运行维护管理项目”招标文件列明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上述列举的项目所属行业与本招标项目行业(物业管理行业)不同,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不同行业对应的划型标准不同,中标公司牵头单位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上述文件声明不同企业类型,符合规定。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等证据。采购人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述称: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由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12月社保缴纳人数235人佐证,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相关供应商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述称: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及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之规定,结合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关于“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解答,46号文施行后政府采购范畴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再依据供应商本身由国家认定的行业范围对应的划分标准进行判断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进行判定。换而言之,按照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同一供应商在参与不同政府采购项目时,可能出现属于不同企业类型的情况。2、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前附表)关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物业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根据以上两点可以确定,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员235人,营业收入8261万元,属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小型企业。在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相关供应商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了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数据的证明资料、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证明资料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2025年4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24日9:00开标,共有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和淳安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皓云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大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4月25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5月12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2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的:物业服务项目,属于物业管理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附件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注: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
三、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1、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属于物业管理:承建(承接)企业为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5人,营业收入为8261万元,资产总额为378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
四、质疑阶段,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为:对采购结果质疑,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经查询,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事实依据:1、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天眼查查询结果显示,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3、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并未查询到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4、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025年参与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中型企业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此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①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②根据贵公司质疑所提问题,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询问并要求其对质疑事项举证说明,中标牵头单位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12月及2025年4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料显示:参保缴费总人数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均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标准要求,不符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的标准。另,联合体成员单位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故中标单位(投标联合体: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27734504638K,暂未公开2024年度报告。
六、《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显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淳安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淳安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显示: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34504638K)在物业管理中应认定为小型企业,特此告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景越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235人,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投诉人主张“经查询,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则为中型企业”。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淳安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认定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应认定为小型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行业,而非“其他未列明”行业,且浙江恒邦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中的声明内容情况,均非认定其在本项目中声明内容不实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淳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2027年县府大院(综治服务中心、纪委楼、社工部、人才公寓)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AZFCGGK2025-11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淳安县财政局
2025年06月0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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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财执法〔2025〕4号).pdf (313.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