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D2025BF-006-01
二、项目名称:建德市洋安初级中学2025年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颍河路与铜陵北路交口家天下花园商业街10栋102号商铺
被投诉人1:建德市洋安初级中学
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仙岩路洋安初级中学
被投诉人2: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金色阳光8幢4楼
相关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老车站对面)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对建德市洋安初级中学2025年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2025BF-006-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采购标的“电煮面炉连柜座”的制造商为“广州杰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人以“经查询,广州杰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存在”为由,主张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进而主张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经审查,“广州杰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电煮面炉连柜座(杰冠),实际制造商为“广东杰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制造商”一栏中,填写的制造商名称“广州杰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准确,确属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始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杰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前述声明函内容(制造商名称)瑕疵,不影响中标产品的制造商及其企业类型的确定,进而不影响声明函的有效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属于笔误,不影响供应商有效竞争”并无不当,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建德市洋安初级中学2025年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2025BF-006-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德市财政局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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