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涉及经营者政策措施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5-06-06 15:44:59


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正式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此外,《实施办法》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四项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其中包括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一是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二是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三是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四是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五是根据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评审标准;六是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七是其他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旨在促进政府行为规范;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回应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期盼。该办法细化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渠道。 (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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