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第一医院二期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嘉兴市财政局 2025-06-03 15:44:51

一、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11号

二、项目名称:嘉兴市第一医院二期工程家具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永生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桐乡市洲泉镇晚村集镇

被投诉人:嘉兴市第一医院

地址:嘉兴市中环南路1882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211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关于嘉兴市第一医院二期工程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11号)标项一(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受理,并于2025年4月25日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20254月29日收到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嘉兴市第一医院二期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的“嘉兴市第一医院二期工程家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中标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标的信息内容不符文件及招标书规定要求,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部分信息与其企业经公示年报上信息不一致,需要验 证其真实性,按现公示文件,其朗通家具在本次投标中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上述浙江朗通“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未按国家财政部要求格式和招标方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财政部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3、结合个别省市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过程中要求答复,明确指出标的名称在填写过程中需要一一列明,其重要性是为了确保因为产品和生产企业不一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投标人的权利,附相关证明材料;4、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投标中出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5、本企业在4月13日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中已举证说明: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说明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唯一可获得价格扶持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裁判案例也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扶持政策的重要性,并在国务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请注意本文件的用词(应当)和要求公开的文件(并不包括清单),足以说明中小企业函的重要性。而4月16日嘉兴第一医院质疑答复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设备详情清单中所列内容相互印证”中的“设备详情清单”是单独的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属于报价文件和资格文件;设备详细清单是属于商务技术文件),“设备详情清单”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佐证关系,说明其对上述文件规定内容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重要性理解上出现偏差,更不能说明朗通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次第一医院招标文件中P148-149内容,已经用文字明确要求“标的名称和所属行业”要“逐一填写,不得缺漏”,已经用格式版本示例明确告知各投标人需要注意罗列明细“1(标的名称);2(标的名称);......”。而浙江朗通家具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填写了“标1:示教桌等家具”,这明显是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对“声明函”的“逐一填写,不得缺漏”的要求。按财政局、各省市财政局及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浙江朗通家具在本次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标的名称”未按格式填写的事实成立,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该享受到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能按政策计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投诉请求:通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确认浙江朗通家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属于无效文件。并对“嘉兴市第一医院二期工程家具采购项目-标项1”中标结果做出公平公正的更正。

二、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辩称

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关于采购标的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描述为:

11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标1:示教桌等家具,标2:礼堂椅等家具属于工业行业;

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服务的设备详细清单(不含报价)》表明所投的家具制造商都是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按前附表规定的标的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

关于投诉人所述“且部分信息与其企业经公示年报上信息不一致,需要验证其真实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对该投诉事项未经合法质疑,故不属于可投诉事项。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恳请贵局驳回投诉,允许我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一、关于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合规性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作用是供应商对投标产品的中小企业制造属性进行自主声明并承担法律责任,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本项目采购文件均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的具体填写方式作出强制性规定或限制性解释。因此,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的前附表第11项的表述方式填写“标1:示教桌等家具”进行投标产品制造属性声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违规情形。

我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投标产品为“标1:示教桌等家具”,所表达的意思涵盖了标项1内的所有产品;其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商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制造商为小型企业的属性要件。因此,我司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表达了针对标项1响应的所有产品为我司制造,且我司属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企业,完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供应商自主声明中小企业制造属性的规定原则,我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我司投标响应的“提供服务的设备详细清单(不含报价)”中,列明的标项1所有产品的制造商均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亦为均“朗通”,与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标的范围完全对应,能够证明我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中小企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声明的规定要求。

二、关于我司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

我司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问题。投诉人的相关投诉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以此认定我司存在弄假作假和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我司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四、本机关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814.194万元。代理机构受被投诉人委托,于2025年3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3月14日、3月18日、3月20日发布更正公告,4月3日9:30开标,共有11家供应商投标,有效供应商为10家。4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本项目投诉人浙江永生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7日就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经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认为质疑事项成立,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认定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4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的更正公告和补充公告,变更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投诉人于2025年4月13日向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出《质疑函》,共有三个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质疑为:质疑事项1:我公司认为项目名称:嘉兴市第一医院一期工程家具采购项目-标项1,项目编号:嘉政采招(2025)第11号的采购更正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中标人的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嫌填写不合规合法,谋取报价评审价折扣,谋取中标,其投标报价不应该给予评审价折扣。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于2025年4月16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与投诉答辩内容基本一致。

3、本项目采购文件“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政策优惠”规定如下:

11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标1:示教桌等家具,标2:礼堂椅等家具属于工业行业;
20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1 政策优惠 1.根据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等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到期后按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3.监狱企业同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扶持。

4、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规定如下:

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处进行勾选。

5、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标1(示教桌等家具)制造商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为小型企业);《设备详细清单》(不含报价)列明了标1(共134项)的所有投标产品均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朗通”品牌产品。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中标供应商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标的信息内容不符文件及招标书规定要求,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问题。

政府采购中的中小企业声明要遵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产品按指引逐一填写的目的是在同一投标供应商的不同投标产品由不同制造商制造的情况下逐一列明投标产品的不同制造商,以甄别投标供应商的所有投标产品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标1(示教桌等家具)制造商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为小型企业),该声明函表明标1(示教桌等家具)的所有投标产品均由同一制造商制造;在《设备详细清单》(不含报价)列明了标1(示教桌等家具)的所有投标产品均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朗通”品牌产品。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设备详细清单》相互印证,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中标供应商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信息与其企业经公示年报上信息不一致,需要验证其真实性问题。

该问题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处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5年06月03日




附件信息:

  • 嘉政采投〔202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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