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LHJD-202507
二、项目名称: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027年度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千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万达广场西区3026号
被投诉人1:临海市金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望湖小区3-172
被投诉人2: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21号
相关供应商: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昌平路25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千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海市金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027年度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采购项目(编号:LHJD-20250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本机关于5月8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千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对于临海市金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质疑答复函内容“根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结果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档案管理服务认证证书、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认证证书、档案产品与服务企业认证证书’均处于暂停状态,故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此项不得分。最终得分为80.54分,依旧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此情况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故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不服,故依法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候选人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评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满分,质疑中标候选人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1.代理机构既已查出中供供应商认证证书已经暂停状态,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评分却给了满分,质疑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代理机构既已查出中供供应商认证证书已经暂停,此项不应得分,应按照政府采购正确流程组织重新评审,不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代理机构采购程序严重违法。投诉请求:我方强烈请求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谨慎评审,审查是否存在虚假应标或评标过程评审有误的情况,对评标结果予以否定并重新招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管理体系认证规则》11.2.3条“认证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的规定,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开标当天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5项证书均处于“暂停”状态,不能响应评分标准中商务技术分的“体系认证证书”,属于无效材料,在本项目评审中不应得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被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后,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重新认定,认定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开标当天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5项证书为“无效材料”,不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经查实,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5项证书虽然在开标当天处于“暂停”状态,但均为真实且在有效期内,并非故意伪造、提交虚假材料,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属实,但未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或虽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但情节轻微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的,被质疑人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应当书面向质疑人说明情况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支持临海市金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内容,并认定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的体系认证证书为“无效材料”,在本项目评审中不应得分,其最终得分应为:80.54分,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临海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26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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