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清市财政局 2025-05-27 12:50:36

一、项目编号:WZCJ-20250201(GK)

二、项目名称:乐清市人民医院内镜洗消追溯管理系统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以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秀峰路秀峰里三组团11-1408

被投诉人1温州成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清市总部经济园7号楼14楼

被投诉人2乐清市人民医院

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338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劳吉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62栋1层2-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以谦贸易有限公司对乐清市人民医院内镜洗消追溯管理系统项目(编号WZCJ-20250201(GK)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一、温州成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接到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原班评审专家进行复核评审。同时代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也组织了采购单位相关科室人员(业务单位、信息科、院感科等部门)在采购单位信息科进行被质疑中标单位的中标相关产品的现场演示,与会人员均签字。事实依据:1.质疑答复函落款是采购单位和代理公司的共同落款和盖章。2.代理公司在采购单位信息科举行的质疑复核现场无实时视频音频监控记录。
二、 该招标项目是专业计算机软件服务类标项,参与投标企业所提交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技术参数的佐证:录像视频,该视频专业性非常强,非计算机软件相关专业人士无法进行准确核准、评定。招标代理公司接到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原班评审专家进行复核评审。事实依据:根据招标结果公示,评审专家中只有采购单位委派的专家为采购单位信息科员工,该位专家擅长计算机硬件方面,也非擅长计算机软件方面。其余几位专家都非从事计算机软件方面工作,且无计算机软件的专业知识背景。质疑复核时,代理公司也是邀请原班专家进行视频复核,质疑答复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我方不予认可。
三、针对质疑函中提到的 12 条质疑事项,尤其针对技术参数相关的质疑事项,代理公司给到的答复函的结果,我公司不予认可。
四、代理公司组织非计算机软件行业内的有经验评审专家进行专业计算机软件采购项目的评审,在极短时间内结束项目评审,未做到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对质疑函中提到的 12 条质疑事项,尤其针对技术参数相关的质疑事项,代理公司给到的答复函的结果,我公司不予认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和投诉事项四,未经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三: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12)项不认可,尤其针对技术参数相关的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8条的投诉,本机关认为:采购人于2025年3月14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了投标文件质疑复核意见,中标单位四川劳吉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有关详细描述及技术偏离表内的响应,均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5名,其中4名正专家全部在温州市本级专家库(评审专业为: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和抽取方式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另外1名为采购人代表,是采购单位信息科计算机专业高级工程师,所以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条件。2025年3月17日采购人组织中标单位四川劳吉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投标系统进行现场演示,会议记录显示所投系统的功能及配套硬件均符合采购人的招标需求。所以,质疑事项1-8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2.质疑事项9的投诉,本机关认为:按招标文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2024年)数据。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未提交2024年度年报的应以2023年度年报数据为准,没有相关依据。为确定中标单位企业规模,本机关向中标单位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发函,要求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2025年5月16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回函,认定四川劳吉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该质疑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3.质疑事项10的投诉,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算。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响应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日期无关,该质疑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4.质疑事项11的投诉,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的内镜洗消追溯管理系统属于服务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所以服务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可只对承接本次服务的供应商规模划型,该质疑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5.质疑事项12的投诉,本机关认为“蓝鹰追溯内镜中心追溯管理系统V1.0”为软件登记名称,且投标文件中涉及采购标的的内容没有偏离,不存在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质疑事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所以,投诉事项三: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12)项不认可,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驳回本项投诉。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乐清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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