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04-08 14:31:4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嵊州市云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SXWH2023-5-5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浦口街道2023年度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快餐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3年05月3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嵊州市云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珠溪村东俞横山

五、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11楼1105室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嵊州市云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嵊州市浦口街道2023年度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快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SXWH2023-5-5)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变造了4名厨师在该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并最终中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嵊州市云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4名厨师社保证明、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人员社保证明、对嵊州市云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魏文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2025〕第000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予以认可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嵊州市云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11楼1105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柒拾柒元贰角捌分(¥42,777.28)。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财政局,账号:20100005587222900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柒拾柒元贰角捌分(¥42,777.28)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07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徐老师

3、联系电话:0575-83010270

附件信息:

  • 嵊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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