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SXWS20240114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11月06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588号B幢厂房
五、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其它代理机构反映的事项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12楼1220室嵊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WS20240114)的开标过程中,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嵊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WS20240114)于2024年11月6日开标,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24年11月12日,该项目的采购人嵊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代理机构绍兴五石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反映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根据情况说明的内容依法向相关当事人日照市技师学院送达了《关于协助开展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认定的函》,请其协助认定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所附带的政府采购业绩中与日照市技师学院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2024年12月3日,本机关收到日照市技师学院提供的复函。日照市技师学院回复称:经核查,我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山东远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2020年11月10日与中标单位苏州新火花机床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37110041100120200010-001,采购编号SDGP371100202002000232,合同金额为253万元整,现已全部履约完毕。另附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
本机关结合复函,经与日照市技师学院相关负责人确认,认定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日照市技师学院签订过相关合同,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与日照市技师学院签订的合同存在虚构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嵊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WS20240114)开标过程中,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虚构了其与日照市技师学院签订的合同,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嵊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关于协助开展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认定的函、日照市技师学院回复函、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嵊财采〔2024〕14号)等
2025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2024〕第000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江苏彩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官河南路339号量子芯座12楼1220室嵊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WS20240114)开标过程中虚构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整(¥2,766.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农商银行营业部营业部(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0100005587222900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整(¥2,766.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郑老师
3、联系电话:0575-83032507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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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654.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