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D2024BF-157
二、项目名称: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2幢601室
被投诉人1: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
地址: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8号
被投诉人2: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平高创业城5幢1630室
相关供应商: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金二路378号2幢21层21-10、22层22-2、22-3(自主申报)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海恩德专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对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编号:JD2024BF-15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除颤监护心电一体机(ZOLL/M2),在其投标文件对中对采购需求“15.1.4”响应为“面板上具备成人及婴幼儿/儿童AED模式一键切换按钮”并表示符合,投诉人认为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制作了《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专家复核情况说明》,后作出质疑答复“经专家对2024年6月发布的ZOLL M2产品使用说明书核对认为确实是通过一键旋钮操作,但无法达到一键切换的功能,故认为此项不给分”。投诉环节,投诉人认为“对于采购人处理的结果仅仅是此项不给分,而不是虚假应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且有偏袒嫌疑,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经审查,采购需求“15.1.4”属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般技术条件,对应设置了评审条款“一般参数12分,有一项不符合的则扣0.1分,扣完为止”。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对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确实是通过一键旋钮操作,但无法达到一键切换的功能”予以认可。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响应与实际不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对采购需求中涉及评分内容响应不真实,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投标无效。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其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另,经审查,未发现重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采购需求“△15.1.5”“△15.1.6”响应不真实,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所作认定意见,以及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成人、儿童电极一体化除颤电极板.....但不带胸壁阻抗接触灯指示功能,故认为此项不给分”“该参数表述的核心诉求是在抢救病人时方便快捷......综合临床实践认为此项优于采购需求”,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编号:JD2024BF-15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德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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