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01-14 10:06:53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JZL-F241006RZJ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

三、采购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君悦大厦A幢2223室(自主申报)

五、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代理机构反映的事项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699号国际会展中心北楼3楼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开标过程中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开标过程中,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人员陈某、撖某某、斯某经篡改后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情况说明》,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答复函及其他有关材料。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2024〕第00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699号国际会展中心北楼3楼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投标过程中提供项目实施人员陈某、撖某某、斯某经篡改后《保密教育培训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农商银行营业部营业部(户名: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01000055872
229000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1、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郑老师

3、联系电话:0575-83032507

附件信息:

  • 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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