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和诚-HC采(2024)28-1号
二、项目名称: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嘉兴好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工业园区诚信路128号3幢一层-B
被投诉人: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文桥路505号融通商务中心3号楼15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天吉路11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和诚-HC采(2024)28-1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并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投诉人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采购人中共嘉兴市委党校和相关供应商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复印件。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中标人(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参加投标单位(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与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且招标文件程序违规违法,故开标结果也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辩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查,金某某曾经担任的是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的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本身就不具有企业的民事活动权利。根据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和说明函,金某某已于2021年9月从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离职,因此金某某及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条款未发现有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予支持。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关于投诉人投诉的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与我司台州黄岩分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相关事宜,金某某于2021年9月离职,离职之日起就已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社保也停止缴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台州黄岩分公司近3年也未开展业务。由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我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与此项目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450万元。被投诉人受采购人委托,于2024年10月3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11月6日、11月13日、11月21日、11月22日发布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12月6日10:30开标,共有34家供应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34家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分别为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8.76分、浙江哈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6.43分、嘉兴市广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66.14分、浙江湖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5.65分、杭州美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64.38分、浙江卓冠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4.36分、杭州西尔福成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3.97分、浙江佰恒餐饮设备有限公司63.95分、宁波市鄞州亿锦厨房工程有限公司63.54分、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3.29分、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62.85分、杭州空灵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2.4分、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62.2分、嘉兴好人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62.19分、沈阳爱威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1.98分、嘉兴嘉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61.94分、浙江联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1.42分、杭州智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61.37分、杭州海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1.03分、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60.96分、浙江圣坤厨具有限公司60.27分、山东省博兴县旺泉厨业有限公司59.38分、上海诚权厨房设备有限公司59.17分、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58.73分、杭州海汇厨具设备有限公司56.92分、嘉兴企鹅厨房设备有限公司56.43分、盐城市天弘厨房设备有限公司56.21分、苏州丰盛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56.04分、青岛瑞丰德商贸有限公司49.29分、浙江优联科厨具科技有限公司48.64分、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47.13分、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44.67分、浙江晶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44.67分、石家庄晟喜科技有限公司41.37分,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2月9日,被投诉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4年12月10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提出《质疑函》,共有1个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投诉人发出《关于中共嘉兴市委党校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函1》,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投诉,上述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基本与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人的投诉答辩内容一致,这里不再重复表述。
3、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某某,金某某曾经为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并担任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分公司负责人,于2021年9月离职(《浙江省平湖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金某某在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参加投标单位(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围标、串标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主张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启扬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要求“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且中标结果无效”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0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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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采投〔2024〕15号.pdf (125.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