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P-DL-2024082716
二、项目名称:2025年-2026年瓯海区农产品定量检测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4-09-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3幢3层301室-310室
被投诉人1: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10楼
被投诉人2: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2号楼5层501室
相关供应商1: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中南路668号2幢501室
相关供应商2: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5号D栋2层
相关供应商3: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1号大街600号1幢105室、280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对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026年瓯海区农产品定量检测服务(编号:HP-DL-2024082716)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条款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也未规定须以“市场成本价”为参照依据。因此,“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应当在于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专业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在本项目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之情形,遂未在评标时要求两家供应商进行说明,并无不当。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026年瓯海区农产品定量检测服务(编号:HP-DL-2024082716)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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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70号).pdf (379.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