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金华市新环环卫市政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金华市新环环卫市政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幸福村李雷巷19号
二、基本情况
2024年 10 月30 日,本机关接到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兰检刑行意〔2024〕104号),建议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我机关于2024年11月 8日开展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2022年8月在梅江镇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中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嘉伟,应浙江吉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献的请求,出借公司资质为吉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提供相应材料和投标联系人,构成恶意串通。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1641272.99元8‰的罚款,计1313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零六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兰溪市财政局
2、联系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89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