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乐清市财政局 2024-12-02 16:27:1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 区嵩山路107号赫时1号楼赫时小区1栋1单元21层2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4年4月25日乐清市建设路小学南草垟校区建设工程电缆、配电箱等材料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MJCG202416,预算金额1278134元)在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经评审当事人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146000元。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乐清市建设路小学提交的《乐清市建设路小学南草垟校区建设工程电缆、配电箱等材料询价采购中标结果变更说明》,称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发函给采购人决定放弃中标资格,理由为中标后市场价格浮动与中标前价差较大,无法按照中标价格履约。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邮寄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务必向本机关书面说明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实,并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签收邮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并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当事人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弃标函,乐清市建设路小学《乐清市建设 路小学南草垟校区建设工程电缆、配电箱等材料询价采购中标结果变更说明》,公告信息,调查取证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

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财罚罚听告字〔2024〕第0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 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市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四、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元陆角柒分(¥6,390.67);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2、联系人:郑先生

3、联系电话:0577-575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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