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乐清市财政局 2024-12-02 16:35:0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尚光智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陕西尚光智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 路80号盛龙广场A区1号楼1单元1204室-86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4年4月7日乐清市大荆镇户外LED宣传显示屏建设工程(第二次)(项目编号:CG202403A01,预算金额1601418元),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经评审当事人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于2024年4月8发布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确认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800709.10元。2024年5月6日采购人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向本机关提交《改变中标结果的函》,称2024年5月6日收到当事人决定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函。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邮寄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务必向本机关书面说明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实,并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邮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的授权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询问,说明放弃原因为当事人的供应商仓库排水管老化爆裂导致产品泡水无法及时供货,而当事人提交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放弃中标说明函》弃标原因为当事人的库房排水管道年久失修爆裂导致产品泡水无法及时供货,存在不一致,并且本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交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放弃中标说明函》所附的仓库泡水证明图片为网络下载的图片。并且当事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调查取证通知书,公告信息,中标(成交)通知书,陕西尚光智慧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第一次询问笔录,仓库水淹网络下载图片、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改变中标结果的函》,供应商提交给采购人《放弃中标说明函》,供应商提交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弃中标说明函》等。

2024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财罚罚听告字〔2024〕第00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并提出了听证,要求撤销处罚,2024年11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当事人放弃中标资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1601418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零柒元玖分(¥8,007.09);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2、联系人:郑先生

3、联系电话:0577-575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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