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ZL-F241006RZJ
二、项目名称:嵊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项目
三、基本情况:
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的调查情况说明》收悉。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L-F241006RZJ,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9月25日委托你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标段一预算金额800万元,本项目于2024年10月17日开标,16家单位应标。标段一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并于2024年10月21日公布评审结果。2024年11月5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调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2024年11月23日,本机关收到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复函。
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称:因保密证书获取方式比较简易,我司并没有对实施人员周某某、李某、潘某某等九人保密证书做证书核查,部分人员证书确与原件不一致。另附有实施人员周某某、李某、潘某某等九人的保密观APP证书截图。
本机关对答复函中实施人员周某某、李某、潘某某等九人的保密观APP证书截图与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实施人员附带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进行比对,发现实施人员陈某、撖某某、斯某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与保密观APP证书截图不一致,存在篡改的情况,其余六人则一致。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标段一中,中标候选人浙江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人员陈某、撖某某、斯某经篡改后的《保密教育培训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处理结果:综上,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的调查情况说明》中反映的情况属实,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责令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废标。
附件信息:
-
嵊财采〔2024〕11 号.pdf (163.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