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4-11-25 11:16:29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521-003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威曼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福隆星城五幢415室

被投诉人1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123号

被投诉人2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柯桥区湖西路1176号(现代大厦2幢)

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绍柯采〔2023〕3521—00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福建威曼机电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中标候选人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其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弄虚作假。
事实依据: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从业人员为192人,营业收入为9387.79万元,资产总额为8004.61万元。根据公示的信息查询,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从业人数为17人,虚假撰写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给与代理单位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取消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 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资格,依法处理,为投标单位投标提供一个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
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4年10月28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总院和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书。相关供应商未提供答辩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向中标供应商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本机关于11月13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认定的情况说明》,该复函确认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现有员工168人。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填报的从业人员192人的数据进行了解释说明,其填写192人是按照投标当月实际人员数量填写。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填写人数有瑕疵,但不影响该公司“小型企业”性质的认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江苏鲲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信息:

  • 打印版-绍兴二院兰亭院区(康复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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