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处理决定书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11-14 09:55:22

一、项目编号:JNCG2024(GK)-02号-2

二、项目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适安康(浙江)康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大畈乡夏明村1号

被投诉人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

被投诉人2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华路39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在尚未正式公布商务技术评分结果的情况下,便擅自提前数小时公布了投标供应商的价格信息,程序存在不合法、不合规和不公正乃至违法的嫌疑。投诉事项2: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起的《询标函》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时间少于30分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错误地依据我司《投标文件》中所谓厂家与品牌不相符为由将我司恶意废标不合法,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未遵循《招标文件》中的明确要求,既缺失了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未提供完整的《报价明细表》。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未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中“诊疗床”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本项目采购组织机构先公开价格分并无不妥,且评审结果均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开,不存在开标程序违法,影响公正等情况,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由于评标委员会理解有误,导致投诉人收到询标通知和答复时间间隔被系统设定为25分钟,不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本项目投诉人投标的报价文件中的注册商标持有人与生产厂家为不同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投诉人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于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此评标委员会把投诉人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无不妥。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3: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已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完整提供。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3: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已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完整提供。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未要求提供“诊疗床”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投诉人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为“诊疗床”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综上,投诉人适安康(浙江)康养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JNCG2024(GK)-02号-2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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